原題:2024年江蘇法院行政審判典型案例出爐
以司法裁判劃定行政權力邊界
5月2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024年度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各類行政訴訟案件近2.7萬件,同比下降10.8%。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直擊民生熱點,涵蓋二手房戶口遷移、新業態職業傷害認定等多個領域,法院以司法裁判清晰劃定行政權力邊界,為老百姓維權提供了有益參考。
房子賣了戶口卻“賴著”:強制遷戶可行
2021年11月,翟某購買一套二手房并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可原房主周某、蔣某的戶口卻一直未遷出。多次溝通無果后,2023年2月,翟某向當地公安局書面申請,請求將周某、蔣某戶口遷出。因聯系不上此二人,公安局在房屋所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通知其限期辦理遷出手續,到期后二人仍未遷出。隨后,公安局依據翟某申請及相關規定,將周某、蔣某戶口遷至其居住地社區家庭戶。對此,周某、蔣某不服,起訴公安局,要求確認戶口遷移行為違法,并遷回原址。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所有權已依法轉移至翟某名下,按照相關規定,周某、蔣某已不具備在該房屋登記戶口的條件。某市公安局在處理該申請時,履行了受理、調查等法定程序,通過張貼告知書的方式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在公告期滿且二人未遷出的情況下,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家庭戶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某、蔣某的訴訟請求。
遺產房征收補償“漏”了人:協議被判無效
朱某與丁某育有朱某斌、朱某權、朱某榕3名子女,二老去世后未留下遺囑,遺留房屋由朱某榕及其丈夫王某友長期居住。2021年,某區住建局啟動周邊環境整治項目,委托城建中心開展房屋搬遷工作。城建中心在未對房屋權屬進行全面調查的情況下,僅與朱某榕、王某友簽訂補償協議,約定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朱某斌、朱某權則未獲任何補償。對此,兄弟二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補償協議無效并責令住建局履行補償職責。
行政機關在征收補償中負有審慎審查義務,需全面核查協議涉及的權利主體。法院審理認為,某區住建局委托城建中心簽訂案涉補償協議時,在明知案涉房屋尚未進行遺產分割的情況下,應與朱某與丁某的3個子女共同簽訂案涉補償協議,但城建中心僅與部分權利人簽訂協議且協議內容明顯損害朱某斌、朱某權的利益,不被兩人認可,屬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該行政協議無效。
送完餐后1分鐘出車禍:重新確認職業傷害
2023年的一個下午,外賣騎手彭某完成訂單配送后駕駛摩托車離開,僅1分鐘后即在14時20分與騎電動自行車的顧某發生碰撞,導致骨折,且經認定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某區人社局受理平臺公司職業傷害確認申請后,以彭某系“送完訂單準備回家途中發生事故且負全責”為由,依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決定不予確認職業傷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在接受訂單任務起至完成任務后1小時內,因履行平臺服務受傷應認定為職業傷害。本案中,彭某事發時間與訂單完成時間間隔極短,且14時20分非常規下班時間,人社局未能舉證證明其系“返回日常居所途中”受傷。綜合考量新業態就業特性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原則,法院認定彭某事故發生于執行平臺任務期間,應確認為職業傷害。為實質性化解爭議,法院與人社局溝通后,該局自行撤銷原決定并重新確認職業傷害。彭某遂撤訴。
線上申請開店遭拒:責令行政機關“補說理由”
2023年12月8日,李某通過“江蘇市監注冊登記”APP提交餐飲店開業申請,上傳相關材料。3日后,市場監管局在平臺作出“名稱不符合規定,不予登記”的決定,但未列明具體違法情形及法律依據,僅告知可電話咨詢或到窗口領取書面通知。李某認為程序違法,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決定并重新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線上辦理不能免除行政機關的法定告知義務。市場監管局未指出名稱申報的具體問題及法律依據,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或說明不予登記理由”的規定,遂判決撤銷不予登記決定,責令重新處理。(顧 敏)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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