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預先從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謂利息、費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額來償還,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實際支付給借款人的所謂利息部分,就是“砍頭息”。
網友咨詢:
民間借貸遇到“砍頭息”,法院支持嗎?
徐志煌律師解答:
民間借款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借貸,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出借人在提供資金時預先收取砍頭息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將影響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當依約按期還本付息,也應依法拒絕支付“砍頭息”。要避免“砍頭息”,需要看清貸款合同的金額、利率,確認貸款到賬金額與合同是否一致。如已支付,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徐志煌律師補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徐志煌律師
福建莆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豐富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工傷賠償、刑事辯護等實務經驗能力。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秉持“專業、嚴謹、認真”,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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