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規則
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閱讀提示:根據我們辦理大量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侵權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時一般參與人員較多、相互協作、共同侵權。因此,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一般比較多。對原告來說,在案件啟動之初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地區法院管轄,是爭取“戰斗陣地”的關鍵,那么原告都有哪些選擇呢?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其勝訴的幾率又有多大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結合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有兩名以上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均可以作為本案管轄連結點,原告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個連接點法院起訴,其他管轄連結點的存在并不影響法院根據原告選擇的管轄連結點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案情簡介:
1. 2020年,原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達公司”)員工黃輝提出技術思路,員工董概主導、組織技術團隊設計、討論形成技術方案,研發出涉案專利技術。研發和討論過程中,被告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均接觸了相關技術文件。
2.王越天系被告深圳歐陸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陸通公司”)副董事長,被告云電公司系歐陸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均為原告臺達公司杭州分公司前員工。
3. 2021年4月至7月期間,三被告離職后先后加入歐陸通公司,云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涉案專利申請,申請登記的發明人為王越天。
4.臺達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申請所涉技術方案系臺達公司員工為完成其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臺達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相關商業秘密、涉案專利申請權等均應為臺達公司所有,王越天侵犯了黃輝、董概的署名權,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侵犯了臺達公司的商業秘密,遂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5. 2022年9月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歐陸通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審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6. 2022年11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被告云電公司、黃俊來、姬軍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故該院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異議。被告歐陸通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7.被告歐陸通公司上訴認為,本案中原告臺達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行為地和歐陸通公司住所地均在廣東省深圳市,因此,本案應由深圳中院管轄。
8. 202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歐陸通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爭議焦點: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法院裁判觀點:
一、云電公司、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等被告與涉案侵權事實具有形式上的關聯性且達到可爭辯程度,滿足了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被告適格性的形式關聯性要求。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云電公司作為申請人,王越天作為發明人提出涉案專利申請。臺達公司主張涉案專利系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在臺達公司杭州分公司任職期間執行任務時的發明創造。臺達公司、黃輝、董概起訴時明確對云電公司、王越天、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歐陸通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供證據初步證明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曾在臺達公司杭州分公司任職,從事與涉案專利技術相關的研發工作。由此可以認定,云電公司、黃俊來、肖昌允、姬軍豪等被告與涉案侵權事實具有形式上的關聯性且達到可爭辯程度,滿足了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被告適格性的形式關聯性要求。
二、云電公司、黃俊來、姬軍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屬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并調整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范圍的批復》第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管轄發生在杭州市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本案為有關專利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云電公司、黃俊來、姬軍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屬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雖然被告歐陸通公司住所地可以作為本案管轄連結點,但該管轄連結點的存在并不影響原審法院根據原告選擇的管轄連結點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歐陸通公司提出的本案應當移送深圳中院審理的上訴主張。根據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臺達公司、黃輝、董概選擇以云電公司、黃俊來、姬軍豪住所地為管轄連結點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歐陸通公司住所地可以作為本案管轄連結點,但該管轄連結點的存在并不影響原審法院根據臺達公司、黃輝、董概選擇的管轄連結點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歐陸通公司關于本案應當移送深圳中院審理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歐陸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適用法律和裁判結果均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來源:
《深圳歐陸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501號]
實戰指南:
一、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可以自主選擇向個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自主選擇管轄連接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被告且數被告住所地為不同地區的,各被告住所地均可以作為案件的管轄連接點,數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權管轄。這種情況下,原告有權從這些均有管轄權的法院中自主選擇一個起訴,任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就阻斷了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利。此時,被告以其他法院同樣有管轄權為由提起異議爭奪管轄權,基本上沒有希望。
二、在涉及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案件的思路為:
第一,先審查原被告主體的身份、與涉案知識產權的相關性。包括原告在起訴時是否明確了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是否提供證據初步證明被告與本案的關聯性,各被告與涉案侵權事實是否具有形式上的關聯性且達到爭議的程度,是否滿足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被告是個性的形式關聯性要求。
第二,確定案件管轄的法律依據。我們在其他文章中提到,專利、商業秘密等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管轄規定,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特殊管轄規定、批復,在完成被告適格性的形式審查后就要確定好審理案件需要依據的法律規范。
第三,結合被告住所地、原告起訴的被告侵權行為地,確定本案的管轄連接點都有哪些,然后確定受理原告起訴的法院是否屬于管轄連接法院,最后得出異議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異議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的結論。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