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因債權轉讓引發的追償糾紛
2023年6月,上海某建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由股東陳某、供應商王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共同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特別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保證人之間不得相互追償"。2024年3月借款到期后,因建材公司無力還款,銀行根據《保證合同》要求王某先行代償本息合計532萬元。
為化解債務危機,王某與銀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532萬元對價受讓銀行對建材公司的全部債權。取得債權人身份后,王某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承擔50%的清償責任。庭審中,陳某抗辯稱:"王某已通過債權轉讓成為新債權人,其主張本質是要求其他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與法律規定相悖"。這場看似普通的追償權糾紛,因涉及債權轉讓與共同保證的交叉問題,引發了法律適用的重大爭議。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穿透式審判揭開"債權轉讓"面紗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受讓債權的行為性質應認定為履行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4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本質系承擔擔保責任,不能以債權人身份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王某支付532萬元的行為已實際消滅主債務,其取得的債權轉讓權利不得對抗其他保證人。保證人之間追償需符合法定條件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700條及《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指出:
保證合同明確排除相互追償權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兩保證人雖在同一合同簽字,但明確排除追償權,不符合"未約定追償"的法定情形
王某可向債務人建材公司追償,但無權要求陳某分擔債務
最終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并特別指出:"擔保人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規避法定追償限制的行為,不應獲得司法支持"。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擔保制度深層邏輯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揭示了擔保制度中三個核心問題:
債權轉讓的性質認定
擔保人受讓債權并非單純的商事交易,而是擔保責任的履行方式。根據最高法裁判觀點,此時發生"債的混同",原擔保關系歸于消滅。實務中常見擔保人試圖通過受讓債權突破追償限制,但司法解釋已明確阻斷此路徑。共同保證人追償的法定要件
俞強律師結合其代理的*ST飛馬證券索賠案經驗指出:
保證人追償權以"共同連帶擔保合意"為前提,包括明示約定或共同簽署合同書
即便符合形式要件,仍需先向債務人追償,僅就"不能清償部分"按比例分擔
本案保證合同明確排除追償權,構成法定禁止事由
商事交易的風險防控
作為持有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律師,俞強特別提醒市場主體:
保證合同需明確約定追償條款,避免采用"不得追償"等絕對化表述
債權受讓方應審查原始擔保文件的追償限制條款
涉及大額擔保時,建議采用"按份共同保證"模式降低風險
(俞強律師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3年來專注金融證券、公司治理領域,代理過*ST飛馬證券維權、企業破產重整等重大案件,發表《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責任認定》等專業論文,獲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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