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
2023年8月,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下稱“A公司”)因承租人B公司拖欠租金,將主債權及從屬擔保權轉讓給保證人C公司。C公司隨即以債權人身份起訴B公司及另一保證人D公司,要求全額清償債務。庭審中,D公司抗辯稱C公司作為保證人無權受讓債權,其行為實質系履行擔保責任,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本案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D公司。俞律師指出,C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其受讓債權的行為看似合法,實則違反了《民法典》關于擔保人追償權的限制性規定。經法院審理查明,C公司確系涉案債務的保證人,其與A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雖形式合法,但本質上屬于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法院駁回C公司對D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C公司受讓債權的行為系履行擔保責任,無權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債務。
裁判理由:
法律定性: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4條,擔保人受讓主債權的行為應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而非取得債權人地位。C公司雖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形式上的債權人身份,但其本質仍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追償權限制:《民法典》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僅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無相互追償權。C公司要求D公司分擔債務缺乏法律依據。
權利義務混同:C公司作為保證人,其擔保債務與受讓的債權發生混同,導致其擔保責任消滅,但不得以此規避對其他擔保人的追償限制。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俞強律師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持有證券、基金等金融類資質,深耕金融證券、公司治理領域13年,曾代理多起上市公司證券維權及破產重整案件。其團隊在處理擔保債權糾紛中,尤為關注法律關系的本質與實務操作合規性。
本案核心法律問題解析:
法律關系的混同性
保證人受讓債權后,其擔保債務與主債權歸于同一主體,構成《民法典》第557條的“債權債務混同”。此時,保證責任因混同而消滅,但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身份主張權利,否則將破壞擔保從屬性的基本原則。規避追償規則的禁止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4條明確禁止擔保人通過債權轉讓變相實現追償權。若允許保證人成為受讓人,將架空“連帶共同保證人原則上無追償權”的規定,導致擔保人之間利益失衡。對其他擔保人的抗辯保護
若保證人受讓債權后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將加重其他擔保人的責任。例如,本案中D公司本僅需對債務人承擔責任,若支持C公司的訴求,則D公司需額外承擔本應由C公司自行消化的擔保風險。實務操作的風險警示
俞強律師特別指出,金融機構或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若明知受讓人為擔保人的關聯方(如控股公司、近親屬),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導致轉讓行為無效。建議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增設“利害關系披露條款”,明確受讓人的法律責任。
風險提示: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團隊聯系方式
電話/微信:13918043509
郵箱:13918043509@139.com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匯廣場一座12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