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阻礙執行職務?拘!
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但仍有人法律意識淡薄
偏要“囂張”一下
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簡介
5月23日9時30分許,晉城城區一居民李某 飲酒后駕駛 普通二輪摩托車 行駛至金輦崗,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其 二輪摩托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并已達報廢標準。李某 為逃避查處強行闖卡,造成交警一大隊輔警受傷。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晉城警方決定對李某處以 行政拘留 、吊銷駕駛證 等 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如果對執行職務行為有異議
可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切莫沖動
公然挑釁公安機關執法權威
妨害公務或者阻礙執行職務
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晉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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