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洛江區檢察院課題組撰寫的論文《死刑復核程序中有效辯護的實證研究》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2025年度研討會獲二等獎。
該院系泉州市轄區檢察院,憑借《死刑復核程序中有效辯護的實證研究》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刑辯專業委員會2025年度研討會上斬獲二等獎,這一事件堪稱中國司法實務界與學術界互動的一出荒誕喜劇。
基層檢察院——一個連死刑案件一審管轄權都沒有的司法機關——竟以“實證研究”之名對專屬于高院、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程序指手畫腳,還高調探討“有效辯護”這一律師群體的核心議題,其背后的制度錯位與角色混亂值得玩味。
基層檢察的“越級關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6、第247、第248之規定,死刑核準權專屬于最高法,省高院僅對死緩案件享有核準權。而基層檢察院的職能范圍通常限于普通刑事案件公訴,連中級法院審理的死刑案件都鮮少直接參與,更遑論高院、最高法的復核程序。這種“基層研究頂層”的學術姿態,猶如鄉鎮干部撰寫《中南海決策優化建議》——雖勇氣可嘉,卻難掩制度性荒謬。更諷刺的是,論文主題聚焦“有效辯護”,而辯護權恰恰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對立面。一個以追訴犯罪為天職的機構,竟對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開展“深度調研”,其結論是否可能隱含“如何應對有效辯護”的潛臺詞?
實證研究的“數據幻覺”
所謂“實證研究”在死刑復核領域的可行性本就存疑。最高法的復核程序以書面審為主,辯護律師連閱卷權都受限,更遑論基層檢察院能獲取多少“實證”素材。若論文數據源自本轄區案件,則暴露出基層院違規接觸死刑復核信息的程序瑕疵;若依賴二手資料,則所謂“實證”不過是學術包裝的文獻綜述。這種“無米之炊”式的研究能榮獲二等獎,或許印證了學術界對“公檢法系統投稿”的特殊禮遇——畢竟,誰能拒絕一個主動“自我革命”的檢察院呢?
司法機關的“學術鍍金”
該論文的獲獎,本質上是司法系統“學術鍍金”的典型案例。基層檢察院不顧辦案繁忙組織人馬,搶占高級法院的學術話語權,不僅彰顯了身卑未敢忘憂國的“理論自覺”,也在某種程度上凸顯了檢法系統基層學術研究納入考核評定的尷尬困境。盡管上級三令五申“一取消三不再”,但是某些單位、某些領導、某些條線依舊習慣于穿新鞋走老路,離開考核通報等他們似乎變得無所適從。而學術界對此的追捧,則暴露了法學研究對實務部門數據的饑渴與依附。
來源: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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