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保健食品交易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網絡銷售風險較高,行業發展亟待合規指引。 為加強保健食品網絡銷售環節監管,進一步規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保障網絡銷售保健食品安全,惠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網絡銷售進行合規指引。
一、保健食品定義
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合規指引→應當同時具備條件: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認準“藍帽子”)
二、銷售保健食品的資質要求
合規指引→銷售保健食品應當依照相關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或備案后方可開展銷售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三、過程管理要求
合規指引→保健食品的網絡銷售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1.查驗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不符合規范的食品需要召回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明確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的區別
網絡銷售保健食品應當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等在網頁展示上進行明顯區別:平臺首頁或平臺內店鋪首頁設置保健食品統一入口、彈窗提示、保健食品售賣網頁設置不同字體形狀、顏色和大小等,正確引導消費者清晰辨別所購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
4.標注提示信息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四、廣告和宣傳要求
合規指引→網絡銷售保健食品活動符合對照《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范。
1.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2.不能進行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不能含有虛假內容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廣告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五、標簽和說明書
合規指引→保健食品經營者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時應當核對標簽、說明書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內容一致。
1.銷售保健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2.進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3.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產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等要求。
六、網絡銷售的特殊要求
合規指引→根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并公示,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1.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要求
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相關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2.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求.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來源 :惠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和暢惠來”政務微信編輯部(編輯:西風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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