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魯農(漁政)罰〔2025〕87號。劉亭亭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給予劉亭亭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90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5月22日
2.魯農(漁政)罰〔2025〕88號。蘇紹明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作業場所的規定進行捕撈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給予蘇紹明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非法捕撈面條魚鳀魚混合物(面條魚約占80%)157.4千克、鳀魚37.5千克,共計194.9千克(已于2025年4月23日采取變賣方式先行處置,變賣所得1680.48元);罰款100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3.魯農(漁政)罰〔2025〕89號。趙志敏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場所的規定進行捕撈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給予趙志敏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漁獲物口蝦蛄19千克(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法律規定,已采用放歸的方式進行了先行處置);罰款100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4.魯農(漁政)罰〔2025〕91號。王子泉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的規定進行捕撈;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給予王子泉如下行政處罰:
①沒收非法捕撈的面條魚、雜魚混合物138.8千克(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法律規定,已采用變賣的方式進行了先行處置,變賣所得1526.8元);罰款10000.00元。
②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罰款30000.00元。
共計罰款400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5月21日
5.魯農(漁政)罰〔2025〕92號。張海明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作業場所的規定進行捕撈;未按照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給予張海明如下行政處罰:
①沒收非法捕撈的面條魚、雜魚混合物71.7千克(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法律規定,已采用變賣的方式進行了先行處置,變賣所得788.7元);罰款10000.00元。
②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罰款70000.00元。
共計罰款800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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