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30日訊 30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7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民政局與李某、劉某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
【基本案情】
被監護人趙某出生于2015年3月,其父親于2022年去世,母親李某某系三級精神殘疾,無勞動能力。趙某的祖父母均去世,外祖父李某、外祖母劉某均年老體弱、長期臥床,沒有經濟來源,已無力撫養趙某。趙某系智力三級殘疾,現在兒童福利院接受全日制托管及康復訓練。為切實保障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更好解決趙某的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安全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某民政局申請判令撤銷被申請人李某、劉某對趙某的監護人資格,由某民政局作為趙某的監護人。
【裁判結果】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趙某的外祖父母李某、劉某年老體弱、長期臥床,無收入來源,事實上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但二人均沒有明確表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趙某處于危困狀態。法院從有利于趙某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認定李某、劉某已不宜繼續擔任趙某的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某民政局從保護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主動要求成為趙某的監護人。故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李某、劉某作為趙某監護人的資格,指定申請人某民政局作為趙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保護困境兒童權益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通過司法程序為事實無人撫養的,特別是有身體或智力殘疾的孩子找到合適的監護人,解決他們的生存生活、康復治療、學習成才等問題,既能有效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更能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詳盡規范,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遵循。人民法院依法、及時作出裁判,對于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劉某訴邱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依據雙方過錯確定未成年人網絡充值后的損失承擔比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原告劉某利用平板電腦玩游戲,從被告邱某在快手直播間內提供的店鋪鏈接進入商店充值購買游戲點券,使用其母親的微信賬號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后22次掃碼充值游戲貨幣,充值金額達41,130元,所充值的游戲貨幣已在所玩的游戲里購買了皮膚及裝備并已使用完畢。劉某母親得知劉某在未經其允許情況下充值游戲后,表示不予追認。劉某遂將游戲運營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劉某所充值金額41,130元及利息損失等。
【裁判理由】
高密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實施充值行為時年齡為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而劉某母親對該充值行為明示不予追認,故劉某的充值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充值行為無效,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應依據雙方過錯情況來確定。作為被告,我在直播間售賣游戲點券時,未能有效識別和阻攔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賬號進行充值,存在過錯。其次,劉某的母親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及微信支付密碼,使得劉某有機會拿到母親的手機持續22 次成功充值并在游戲中進行消費,也有一定的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邱某按50%進行返還,駁回了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動履行判決,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未成年人充值網絡游戲后向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追索要求返還充值款項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過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進行區分,再通過過錯程度對責任進行劃分與界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實現。本案也進一步提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消費管理的相關機制,為未成年人提供文明、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另外,在引導孩子正確上網用網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家長應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妥善保管好手機、支付賬戶及密碼等信息,避免孩子擅用造成損失。
案例三、劉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在離婚糾紛中破解未成年子女的失學困境
【基本案情】
劉某與王某于201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7月登記結婚,2017年1月生育女兒王某某。2024年除夕,劉某與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妻子劉某一氣之下選擇離家出走,并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法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劉某與王某7歲的女兒王某某一直跟隨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受父母感情問題影響,孩子短期入學后便一直居家未再踏入校園。
【裁判結果】
安丘法院承辦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劉某與王某之間的爭執和長期對孩子的冷落已經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創傷,當前最需要關注的是如何解開孩子的心結,讓孩子重返校園。在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到庭調解,向原、被告就夫妻關系的矛盾化解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釋法說理,并發放了《未成年人關愛提示函》。經調解,夫妻二人終于決定放下對彼此的不滿,先想辦法讓孩子重返校園,劉某申請了撤訴,該起離婚糾紛以原告撤訴結案。案件審理完畢后,承辦法官主動聯系街道黨委、婦聯、教管辦和學校一起召開聯席會議。經過多方努力,王某某終于重新回到了學校。
【典型意義】
育人以法,潤物無聲。這起看似簡單的離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及適齡兒童上學問題,承辦法官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深入了解案情,積極主動與當事雙方進行多輪溝通,從孩子成長角度出發做工作,最終促使雙方重歸于好。為讓孩子重返校園,承辦法官多次奔波,聯合街道黨委、婦聯、教管辦、學校等多方力量,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出謀劃策,在多方努力下,孩子終于重返校園。此案是認真貫徹落實“如我在訴”和“小案不小辦”工作理念的縮影,體現了在家事案件審判中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生動演繹了法院從“糾紛解決”到“權益保障”再到“社會治理”的主動擔當。
案例四、劉某訴王某、孫某1.孫某2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中應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孫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14日,后孫某于2023年9月死亡,劉某將王某(孫某妻子)、孫某1(孫某未成年兒子)、孫某2(孫某未成年兒子)等訴至法院。除孫某1.孫某2外的其他被告均出具書面聲明,表示放棄繼承孫某的遺產。孫某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一套、小型車輛一輛。房屋現由王某、孫某1.孫某2居住,登記在王某、孫某1.孫某2名下;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現由王某占有使用。
【裁判結果】
壽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等(孫某1.孫某2除外)作為孫某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對案涉債務均不負清償責任。鑒于法院查明孫某的遺產有與王某共有的房屋一處、車輛一輛,上述財產均由王某單獨或與其未成年子女孫某1.孫某2共同占有使用,為妥善保管和處理孫某的遺產,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孫某生前未指定遺產管理人且繼承人孫某1.孫某2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確定王某在本案中為孫某遺產的管理人,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對孫某的遺產進行清理和妥善保管,并協助債權人將遺產變現用于清償債務。另,孫某1.孫某2系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綜合考慮其母親王某的收入,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發,應為孫某1.孫某2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作為二人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根據本案情況,保留份額酌定為16萬元。故判決:王某對孫某的遺產承擔清理和妥善保管義務,并協助將遺產變現,在孫某1.孫某2繼承孫某遺產的范圍內(為被告孫某2.孫某1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16萬元)清償劉某借款。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該條規定明確了在用遺產清償債務時,應當為弱勢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未成年子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應當受到特殊照顧。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中,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均衡債權人利益和特殊群體的利益,這是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體現,是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重要表現,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案例五、王某訴梁某撫養費糾紛案
——主張親子關系的一方已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依法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基本案情】
王某父親梁某與王某母親二人曾短暫同居,并于2023年7月生育王某。王某出生后一直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梁某對王某身份不予認可并一直沒有支付過撫養費。2024年王某將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支付撫養費。審理期間,王某母親提供了其與梁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實王某與梁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但梁某不予認可,王某遂申請法院進行DNA血緣關系鑒定,但梁某拒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終止。
【裁判結果】
高新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王某主張撫養費的基礎是原告與被告具有親子關系,因本案被告否認親子關系的存在,原告申請法院進行親子關系鑒定,并提供了原告母親與被告交往的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等證據,但被告拒不配合進行鑒定,視為放棄相關權利,且其提交的證據不能否認原告母親與其交往并同居的事實,法院對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予以采信。若以后梁某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并非親子關系一方,可另行處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梁某應當負擔撫養責任,支付王某撫養費。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對王某請求梁某支付撫養費的訴求予以支持。依據梁某的收入狀況、負擔能力及雙方實際生活,判決梁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7200元,并自2024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照每月1200元標準支付王某撫養費至王某年滿十八周歲止。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
撫養費糾紛中涉及親子關系認定的,請求確認方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為人父母應依法積極履行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盡到做父母的責任,避免因父母雙方的問題給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帶來不利影響。
案例六、杜某訴劉某、李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杜某、被告劉某在某店鋪附近玩耍。原告杜某爬上一石質路墩后,被告劉某對原告杜某進行推搡,致其從路墩(石質)上摔下,頭部撞到路墩上,致頭部受傷。原告受傷后,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共同帶原告到醫院就診治療。此后,雙方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原告受傷當日系由其法定代理人鄧某陪伴至某店鋪玩耍,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經營的店鋪與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店鋪系鄰居。原告受傷時,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未在現場看護。
【裁判結果】
寒亭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劉某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致原告受傷,有原告提交的視頻、公安機關證明證實,被告對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劉某的監護人即被告李某應當承擔本案80%侵權責任。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作為原告的監護人,侵權行為發生時未對原告盡到監護職責,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20%。【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尚未完全發展,無法充分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發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護人監護的缺失。要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不僅對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還能促使監護人意識到自己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的監護義務,能夠更加注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案例七、被告人李某某尋釁滋事案
——對多次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被告人依法認定尋釁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系某中學同班同學。在校期間,李某某多次無故在校園公共區域,單獨或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辱罵、毆打等欺凌行為。該系列行為持續時間較長、頻率較高,不僅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直接傷害,也嚴重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被害人家長發現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偵查、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在校未成年學生,本應遵守校規校紀、友愛同學,但其在校園這一重要的公共學習生活場所,多次無故辱罵、毆打同學,情節惡劣,其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更破壞了校園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應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全面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被告人進行了深入的法庭教育。宣判后,法院向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的被告人的監護人發出了《履行監護職責承諾書》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告知書》和《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切實履行監護教育職責。
【典型意義】
將校園內發生的、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嚴重欺凌行為依法定罪處罰,不僅有力回擊了“校園欺凌不過是孩子間打鬧”的錯誤觀念,也為有效治理校園欺凌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具有顯著的警示與規范意義。同時,本案的處理也充分體現了少年審判的特殊性。法院既沒有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放縱其犯罪行為,也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在依法懲處的同時,將教育、感化、挽救貫穿始終,并通過判后的司法延伸措施,力求實現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和對被害人的充分保護,真正做到了懲教結合與雙向保護。
閃電新聞記者 李濤 潘明哲 濰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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