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規退出:友好商定的股權流轉
1、股權轉讓(第84條,第157條)
向其他股東轉讓:根據《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份公司場景下,法律同樣不作限制,允許自由轉讓,具體規定見《公司法》第84條。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有限公司中,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新《公司法》已刪除同意權的規定,僅保留優先購買權(見《公司法》第84條)。股份公司則倡導資合性、公開性,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2、公開市場拋售股票(適用于公開發行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公開發行的股份公司股東,可通過二級市場拋售股票的方式退出公司,此方式雖無法條直接規定,但為市場通行做法。包括:IPO上市退出,異議股東用腳投票等情形。
3、 減資退股(第224條第三款)
股東通過減資退出公司的方式,俗稱“退股”。舊公司法未明確減資的具體方式,但新《公司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非等比例減資,即定向減資。特定情況包括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注意:減資需要嚴格履行通知、公告義務,避免程序瑕疵引發訴訟。
4、公司章程特別約定(第84條第三款)
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特別約定。股東之間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特定的股權轉讓條件、程序及后果,這些約定將優先于公司法的一般規定而適用。例如,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在股東離職、特定事件發生時或滿足其他條件時,股東必須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公司,并明確轉讓價格、程序等具體事項。本文中對于減資、繼承、離婚等情形的股權退出也以公司章程約定為優先。
二、法定退出:法律賦予的“后悔藥”
1、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第89條、第161條)
有限公司:原《公司法》第74條已設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回購事由包括:1)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潤;2)分立、合并、轉讓主要財產;3)解散事由出現但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等情形。股份公司:新《公司法》增設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公司除外)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回購事由與有限公司基本一致,但不包括分立、合并。
需注意,股份公司回購事由中不包含“分立、合并”,因為這兩種情況本就規定在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中(見《公司法》第162條第四款)。
2、受控股股東壓迫時回購請求權(第89條第三款)
新《公司法》第89條第三款增設規定,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時,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此種回購請求權僅限于有限公司股東享有。
3、訴請解散公司(第231條、第236條)
根據《公司法》第231條,持股10%以上的股東可作為適格原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訴,要求公司終局性消滅人格,從而實現退出目的。關鍵要求公司存在管理障礙、決策僵局等情形,資不抵債、虧損等經營性問題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但是,股東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清償順序最為劣后(第236條),一般無法保證取回投資額相應的款項。
4、股東失權制度(第52條)
根據新《公司法》第52條,對于未按照公司章程繳納出資的股東,在催繳書寬限期屆滿后,董事會可以發出失權通知,使其喪失相應股權。股權應作轉讓或減資方式處理,若六個月內未能實現,則由其他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5、股東除名制度(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
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公司有權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其除名。但需注意,此操作須履行法定減資程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足出資。在此之前,不免除股東對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
三、特殊場景退出:離婚、繼承與司法程序
1、股權繼承(第90條、第167條)
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90條,在沒有章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直接繼承股權,不受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股份公司:新《公司法》增加股份公司股權直接繼承的規定(見《公司法》第167條),實現兩類公司制度的進一步趨同。
2、離婚分割股權(《民法典》相關規定)
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股權,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在解除婚姻關系時都有權對其進行分割。具體依據為《民法典》第1066條,以及滿足法定條件情況下的婚內股權分割規定。
3、司法執行程序(第8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在質押權人申請實現質押權、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等情況下,股東名下的股權可通過司法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強制變現。雖無法條直接規定司法執行程序的具體條款,但《公司法》第85條等及相關司法解釋提供了法律基礎。
4、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
股東雖非法定破產申請人,但控股股東在作為實質董事、影子董事身份時,可能被納入清算義務人范圍,從而間接獲得申請破產的權利。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股東可實現退出目的。具體依據為《破產法》第7條第三款以及《公司法》關于清算義務人的規定。企業必須意識到,股東退出從來不是“臨時談判”,而是“提前設計”的結果。無論是初創公司的合伙人,還是家族企業成員,建議在合作初期就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鎖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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