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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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審判中,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是保障訴訟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訴訟義務。然而,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出于僥幸心理或不當利益考量,可能隱瞞、虛構事實或作虛假陳述。
那么,如果拒不出庭且未如實陳述事實,法院能據此作出對其不利認定嗎?
最高院在《鵬敏、廣西榮標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在案件事實認定存在多種可能性時,未如實陳述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否則法院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最高院認為,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應當到庭,但經本院依法傳喚,燕鵬敏本人未到庭且未說明理由。
在詢問和公開開庭審理期間及庭審后,本院均要求其對出借本息情況作出如實陳述。燕鵬敏庭后提交的《說明》仍未如實陳述借款本息,并稱由法院認定。燕鵬敏在原審中亦未出庭參加庭審活動。
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要原則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庭審全部材料,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履行誠信訴訟義務的情況,作出事實認定。
若以《借條》約定的269萬元作為本息上限,盡管未必不合事理,但于情未必恰如其分,尤其難以鼓勵誠信訴訟。
本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在本案事實認定存在數種可能的情形下,未如實陳述者,應受不利之認定。該以269萬元為上限的債權確認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盡量爭取出庭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違反誠信義務,在案件事實存在多種可能性時,未如實陳述的當事人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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