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網友咨詢:
保管物受損,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楊化鋒律師解答: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補充協議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保管物受損,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楊化鋒律師補充: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楊化鋒律師
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碩士研究生,具備律師職業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曾任職上市公司法務經理、科技企業集團法務總監,10年法律專業歷練,訴訟與非訴訟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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