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甲、乙、丙三人計劃設立A科技有限公司,籌備期間發起人甲以“A公司(籌)”名義與供應商丁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約定公司成立后支付貨款。后因注冊資本未到位,A公司未能完成注冊登記。丁要求甲支付貨款,甲以“合同主體為A公司”為由拒絕承擔個人責任,丁遂向法院起訴甲、乙、丙三人。
脫敏說明:本案涉及主體已化名,品牌名稱作脫敏處理,基于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實務經驗改編。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乙、丙三人對設備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合同主體認定:
甲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約,但A公司最終未成立,依據《民法典》第75條,設立失敗時合同責任由發起人承受。連帶責任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公司未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人作為發起人,未證明債務非因設立公司產生,故需連帶清償。
法律分析
一、設立中公司的合同責任承擔規則
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約:
若公司成立,合同權利義務由公司承繼;
若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作為實際行為人需承擔責任,且多人發起時承擔連帶債務。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實踐中,發起人常誤以為“以公司名義簽約可隔離風險”,但設立失敗時該操作反而擴大責任范圍。
以發起人個人名義簽約:
合同相對人有權選擇要求發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擔責。若公司未成立,責任直接歸于簽約發起人;其他發起人存在過錯的,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發起人內部責任追償與風險防范
內部追償權:
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可依據設立協議約定或出資比例向其他發起人追償。例如,若甲因疏忽導致合同違約,乙、丙清償債務后可向甲追償。關鍵風險點:
資金混同風險:發起人未設立專用賬戶,導致個人財產與設立資金混同,可能喪失有限責任保護;
協議缺失風險:未書面約定責任分擔比例,增加內部追償難度。
俞強律師深度剖析: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名義主體’與‘責任主體’的關系。設立中公司僅為過渡狀態,其責任最終需落腳于發起人的個人信用或成立后的公司資產。發起人應避免兩類誤區:一是濫用設立中公司名義簽約,二是忽視設立協議的權責條款設計。”
實務建議
合同簽署策略:
優先以發起人個人名義簽約,并明確“公司成立后權利義務自動轉移”;
若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約,需取得全體發起人書面授權。
設立協議必備條款:
明確發起人權限、債務分擔比例及追償機制;
約定公司設立失敗時的清算程序。
資金隔離管理:
設立專用賬戶存放投資款,避免與個人財產混同。
風險提示:本文觀點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及實際情況判斷,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專注領域:公司設立糾紛、股權架構設計、商事合同爭議解決,以“商業+法律”雙重視角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風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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