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區涉及賣淫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第1款,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
量刑標準:
基本情節: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情節: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
涉及未成年人、孕婦、嚴重性病患者等特殊群體;
非法獲利超100萬元;
造成被組織者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
2、介紹賣淫罪
《刑法》第359條,為賣淫者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量刑標準:
基本情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加重情節:若涉及以下情形,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多次介紹或介紹多人賣淫;
介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
被介紹者患有艾滋病、梅毒等嚴重性病。
3、協助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第4款,為組織賣淫者提供招募、運送人員或其他協助行為。
量刑標準:
基本情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情節:情節嚴重者(如長期協助、獲利巨大),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刑法》第359條,涵蓋引誘、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
量刑標準:
基本情節:與介紹賣淫罪類似,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特殊情形:若引誘未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直接構成加重情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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