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認為搖號確定的評估機構違法, 能否提起執行異議?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司法評估拍賣過程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行為?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搖號行為違法,是否有權提出執行異議?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司法評估拍賣過程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行為,屬于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該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一、2022年6月20日,天津高院對查封的被執行人天津甲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經濟開發區雙辰中路的房屋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申請執行人天津乙公司與被執行人天津甲公司均表示:要求評估、不協商選取評估機構并申請法院搖號。
二、同日,該院在人民法院詢價評估系統通過搖號方式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具體機構及順序為天津丁甲公司、天津丁乙公司、天津丁丙公司。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在電腦前觀看搖號過程并知悉前述搖號結果。2022年6月20日,天津高院向天津丁甲公司發送(2022)津執恢1、2、3、4、5號委托書;2022年6月22日,天津丁甲公司以其沒有房產評估資質為由退回委托。經審查,該公司退回委托理由成立。
三、2022年6月28日,天津高院向申請執行人天津乙公司送達并向被執行人天津甲公司發出(2022)津執恢1、2、3、4、5號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天津丁甲公司退回委托及該院委托第二順位評估機構天津丁乙進行評估事項。天津甲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2022年6月20日的搖號行為、重新進行搖號。
四、天津高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津執異35號執行裁定,認為天津甲公司針對其搖號行為不合法所提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范圍,裁定駁回天津甲公司的異議申請駁回天津甲公司的異議申請。
五、天津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復13號執行裁定,指出天津高院適用法律錯誤,但天津高院搖號行為并不違法、不應予以撤銷,故駁回天津甲公司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認為搖號確定的評估機構違法,能否提起執行異議?最高法院認為:
1.執行行為涵蓋了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中所確定義務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具體包括查封、凍結、評估、拍賣、變賣等行為。司法評估拍賣過程中的搖號行為系為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而實施的評估機構選擇行為,當然屬于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搖號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天津高院認為天津甲公司針對其搖號行為不合法所提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范圍,裁定駁回天津甲公司的異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行為作了列舉。依據前述規定,執行行為涵蓋了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中所確定義務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具體包括查封、凍結、評估、拍賣、變賣等行為。司法評估拍賣過程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行為,屬于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該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執行異議。
2. 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系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利害關系人異議。(見延伸閱讀案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第一,關于天津甲公司針對天津高院搖號行為提出的異議是否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行為作了列舉。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2021年修正為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依據前述規定,執行行為涵蓋了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中所確定義務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具體包括查封、凍結、評估、拍賣、變賣等行為。司法評估拍賣過程中的搖號行為系為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而實施的評估機構選擇行為,當然屬于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搖號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天津高院認為天津甲公司針對其搖號行為不合法所提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范圍,裁定駁回天津甲公司的異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關于天津高院搖號行為是否違法、應否撤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推薦的評估機構名單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按評估專業領域和評估機構的執業范圍建立名單分庫,在分庫下根據行政區劃設省、市兩級名單子庫。第十六條規定,采取委托評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從名單分庫中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協商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搖號方式在名單分庫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順序在先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托書,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征、規格數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等,同時應當將查明的財產情況及相關材料一并移交給評估機構。本案確定案涉房產及土地的處置參考價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以搖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天津高院據此在人民法院詢價評估系統中通過搖號方式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亦在電腦前觀看搖號過程并知悉前述搖號結果。因此,天津高院搖號行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因本案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財產包括房產和土地,天津高院在人民法院詢價評估系統土地分庫中搖號確定評估機構,在第一順位的天津丁甲公司因其僅具有土地評估資質而退回委托的情況下,天津高院向具有房產及土地評估資質的第二順位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托書,并不違法。故此,天津甲公司關于搖號行為不合法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
天津甲公司與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陳某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復13號】
裁判規則: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系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利害關系人異議。
案例:周某茹、梁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36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確立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兩類異議。一般認為,上述兩類異議的主要區別在于提起異議依據的基礎權利和目的不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行為異議的依據是其程序權利受到了侵害,目的是糾正違法的執行行為;而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是其實體權利受到了侵害,這種實體權利不是一般的權利,是能夠產生排除執行效力的權利,即其所提異議依據的是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從本案來看,復議申請人周某茹認為,其與恒潤互興公司之間簽訂的《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股票質押合同》依法有效,依法對恒潤互興公司持有的“天潤數娛”(股票代碼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享有質權并足以排除執行,因此,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但根據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實,周某茹與恒潤互興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簽訂《股票質押合同》,該時間晚于本案申請執行人梁某與被執行人恒潤互興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合同》的時間(2017年12月13日)。而且,與梁某不同,周某茹在與恒潤互興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之后,并未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周某茹對案涉股權不享有質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退一步講,即便其質權成立,因質權為擔保物權,僅享有就標的物拍賣變賣的所得款項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受償順序優先的權利,但該權利本身并不能產生排除人民法院執行的效力。
此外,識別當事人的異議屬于何種性質并決定適用相應程序屬于法院的職責。本案中,周某茹的異議請求為停止對天潤數娛”(股票代碼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的執行,并解除相應凍結、查封、拍賣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應視為周某茹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因此,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周某茹并不享有案涉股權質權,不能阻卻浙江高院依據生效判決對標的股票執行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而不適用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并無不妥。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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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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