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自1999年開始耕種涉案土地。2014年6月,張某與其所在村委就涉案土地簽訂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書,對土地畝數、承包年限等進行了約定。2014年7月,張某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20年左右,因修建高速路,村委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張某承包的涉案土地。2020年3月,村委向被占地村民支付了青苗補償。同時,自2020年3月開始,村委每年按每畝1000斤小麥、800斤玉米的市場價格分兩次支付土地補償。張某因僅收到涉案土地的青苗補償,未收到土地補償,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村委辯稱張某承包經營權證系因前屆村委辦理錯誤造成,涉案土地補償款經過2023年村兩委會、村黨支部會、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歸村集體所有。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定張某對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費用已經撥付給村委,結合張某提交的銀行流水及村委提交的2021年、2022年、2023年村民占地補償明細,足以認定村委已經就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作出了分配方案。據此,在村委依據分配方案支付了其他被占地村民補償費的情況下,張某訴求村委取得其應得的份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同時村委也應予支付。現村委欲以村兩委會、村黨支部會、村民代表會的形式阻卻張某向其主張權利,不能成立。張某主張的金額與分配方案計算結果一致。綜上,法院判決村委支付張某應得補償款。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后語
土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承包地補償費用對于確保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具有重大意義。雖承包地補償費用的具體分配方案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范疇,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會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第二款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撰寫人:朱金枝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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