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有人銷贓不選擇報警,
反而做起了“中間商”?
近期,始興法院依法審結
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一男子因購買并銷售贓物被判刑。
2022年1月,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放置于始興縣某電站管理處的一批電線盜走。次日,鄧某等人將電線以3萬余元價格賣給朱某,朱某在明知該電線系贓物的情況下,將電線轉賣給廢品收購站,獲利共計4萬余元。經認定,涉案電線價值共計近8萬元。另查明,涉案電線及追繳的違法所得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朱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屬于自首,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法分子在非法盜取他人物品后,一般會選擇低價售出,如果明知是贓物還進行購買,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而受到法律制裁。
文字:謝素芬 朱金香 鄭慧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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