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省級文保單位江蘇南通譙樓咖啡無證經營事件曝光第六天,對于公眾聚焦關切的四大核心疑問,官方至今仍未給出實質性回應。
從審批程序到招租流程,從合規經營到盡職履職,南通譙樓咖啡事件或許暴露出的不僅僅是個案違規,更是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法治化要求的系統性漠視。
▋追問一:文物審批“黑箱”——省級文保單位的“特殊豁免”從何而來?
根據2025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但南通市文旅局始終未出示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書面批復,反而以“代管單位自主決策”模糊責任。若官方繼續回避審批文件公示,公眾有理由質疑:所謂“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是否可能只是權力尋租的幌子?
▋追問二:招租流程“真空”——國有資產租賃為何成“部門自留地”?
《政府采購法》明文規定,國有資產租賃必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但搜索全國招標平臺,卻未見有關南通譙樓咖啡的招標公告或中標公示。
南通市文旅局相關負責人聲稱項目由南通博物苑“代管”,但并未說明承租經營主體如何確定、租金標準是否合規。
更值得警惕的是,《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明確禁止“租賃、承包文物單位”,而所謂的“代管”模式是否涉嫌變相出租。
若連“誰在經營”都遮遮掩掩,談何“活化利用為公眾”?
▋追問三:行政審批“失守”——文旅局與博物苑為何縱容無證經營?
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已確認咖啡廳“未領取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這就暴露出更深層的責任在于文物主管部門對經營性活動的審批失管。
根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經營性活動,應當簽署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簽署前,應當由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合作協議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方案,由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不得實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監督管理。
南通市文旅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明知譙樓屬省級文保單位,未嚴格履行省級文保單位商業經營活動審批監管職責阻止“未批先開”,放任無資質經營行為。
南通博物苑作為所謂的“代管單位”,未審核經營資質、把關裝修安全,違規將文保空間用于商業經營,并為商業經營主體“大開綠燈”,默許商業經營主體在無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開門營業,涉嫌嚴重瀆職失職。
文保單位不是“無證經營特區”,南通市文旅局、南通博物苑的上述行為,本質上或是對文物保護與市場監管雙重法律的蔑視。
▋追問四:責任追究“懸空”——系統性失責為何無人擔責?
從審批違規到招租暗箱,從無證經營到裝修破壞,南通市文旅局、南通博物苑相關負責人是否存在違規決策?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南通相關部門至今未公布任何問責信息,這種“零追責”的態度令人費解。
文物保護不是“部門內循環”,省級文保單位的活化利用更需“上頭審批、下頭透明”。南通譙樓咖啡無證經營事件撕開的,是文物商業化背后的權力任性與法治缺位。
公眾要的不是“停業整頓”的表面姿態,而是程序正義的徹底彰顯:公開審批文件、曬出招租記錄、追究失職責任。
期待南通立即就此展開徹查問責,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江海通報·通報問政將持續追蹤問政。
來 源:江海通報App
責編:通小寶
校對:東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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