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2)皖1824執414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胡小玉與被執行人胡國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胡國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胡小玉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5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懸賞承諾:
經查實后被司法拘留的,申請執行人承諾獎勵1000元(以最先舉報并查實為準);向法院提供真實有效且法院未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幫助法院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按執行到位案款的百分之十獎勵舉報人,如執行到位案款不滿10000元的,最低獎勵1000元。本院將對提供線索人的身份相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打擊報復。
懸賞金支付條件:
①所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且為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
②提供的線索使案件得以全部執行或部分執行到位;
③舉報人通過合法途徑以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④同一或相同財產由在先舉報人獲得。
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舉報的范圍限于:
①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
②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
③被執行人的應收債權、投資聯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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