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前藝人方威捷性侵15歲少女判坐牢40個月,受害少女母親直言判刑太輕,沒判鞭刑便宜了他,要以民事途徑起訴方威捷,“告到他破產“。
案件背景
涉案人:35歲新加坡前藝人方威捷(Ian Fang),中國籍,目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PR),2001年移居新加坡,曾是新傳媒旗下藝人,案發時從事兒童模特學校表演教師。
受害者:未滿16歲少女(案發時15歲),其母親為本案主要受訪者。
判決結果:方威捷因多次性侵未成年人,被判坐牢40個月,但未判鞭刑。
案件經過
結識過程
方威捷通過活動先認識少女父母,偽裝成“朋友”身份,與家庭保持友好往來(聚餐、問候等),同時暗中接近少女。
母親稱方威捷“演技高超”,在家長面前表現正直,背地卻對少女實施性侵。
性侵細節
首次性侵:2023年6月6日,方威捷以“探病”為由,攜帶酒類進入少女隔離的酒店房間,趁其生病奪走初夜,事后威脅少女保密。
后續侵害:多次性侵后,方威捷將性病傳染給少女,導致其需接受手術治療。
隱瞞手段:方威捷教導少女不可告知父母,稱“若泄露他會坐牢”,顯示其明知行為違法。
案發與報警
2023年8月3日,母親送女兒就醫時發現性病感染,追問下得知真相,次日報警。
母親情緒崩潰,一度想“殺死方威捷”,但因女兒出現自殺傾向(需心理衛生學院干預),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
母親控訴重點
對方威捷的譴責
雙面人行為:表面與父母稱兄道弟,背地性侵其女兒,母親怒斥“朋友妻不可欺,他卻睡我孩子,簡直禽獸不如”。
利用身份欺騙:以明星和教師身份獲取信任,誘騙未成年少女。
蓄意傷害:趁少女生病脆弱時實施侵害,并傳染性病,“毀了她一生”。
對判決的不滿
刑罰過輕:40個月監禁未包含鞭刑,母親認為方威捷應被鞭刑以“留下永久印記”,防止再犯。
法律爭議: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6A(2)(b)條(最高10年監禁或罰款,無鞭刑),母親質疑“自愿”認定不合理,強調年齡差距與脅迫成分。
后續行動
民事訴訟:已聘請律師起訴方威捷,要求賠償并“告到他破產”,所得將全數捐給慈善機構。
呼吁社會:要求曝光方威捷身份,以免有更多人受害。
受害者現狀
少女因身心受創,曾試圖自殺,需長期心理治療。
母親不敢過多詢問細節,擔心刺激女兒,家庭陷入巨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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