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中,精神病患者犯罪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焦點話題。近日,四川成都女子在家門口遇害案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而其中關于兇手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并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更是將 “精神病是否是免死金牌” 這一爭議推上了風口浪尖。
回顧案件經過,2024年6月9日13時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攜帶刀具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至9棟1單元3樓305號房,與住戶王某某發生爭吵、打斗,并用刀對王某某頭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劃、捅刺十刀,致其死亡。令人痛心的是,一個年輕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消逝,留給家屬無盡的悲痛。王女士失去獨生女后一夜白頭,生活陷入了黑暗的深淵。
如今,兇手梁某某被鑒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癥,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鑒定結果讓公眾難以接受,也讓受害者家屬無法釋懷。從種種跡象來看,梁某某的行為表現實在令人費解。她在案發前就多次無故敲門滋擾小區住戶,甚至與個別住戶引發口角爭執,還因辱罵民警被警告。此后,她便隨身攜帶刀具等器械在小區內繼續滋擾。案發后,她還能自行駕車就醫。這一系列行為,很難讓人相信她是一個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我們必須認識到,一個精神病患者想要偽裝成正常人,需要克服諸多生理和心理上的障礙,這是極其困難的。然而,一個正常人想要偽裝成精神病卻相對較為簡單。只需要通過一些看似怪異的行為表現,或者編造一些精神異常的癥狀,就有可能誤導專業人員的判斷。在成都女子遇害案中,我們有理由質疑,梁某某的精神鑒定結果是否真實可靠?她是否在利用精神病鑒定來逃避法律的嚴懲?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我們不能讓這條法律成為某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如果僅僅因為一個簡單的精神鑒定,就減輕或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不公,更是對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踐踏。
精神病絕不能成為免死金牌!我們呼吁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嚴格審查精神鑒定的程序和結果,確保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監管和治療,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唯有如此,才能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安心,讓法律的天平始終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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