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傍晚,知名律師張新年在綏化某賓館被望奎警方帶走。消息傳出,輿論嘩然。因之前張律師微博披露了望奎某領導以刑化情同居女友,輿論普遍認為張律師被抓與此有關。
輿情沸騰,聲援不斷!六個小時不到,張新年律師就公開發(fā)博,此系夢幻之旅,是望奎警方與自己開了一個大玩笑,賓主皆歡,溝通甚好,警方正在送其回哈。
律師脫險,警方撤案,此事不失一個輿情與官方互動的經(jīng)典案例。按理說,此事到此應該告一段落。
然而,就在剛剛,張新年律師微博公開了一封寫給律師協(xié)會的投訴信,要求律協(xié)按照《律師法》《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對其泄露當事人隱私的行為作出處理。而投訴人正是望奎某領導丁某。
張新年律師在發(fā)布投訴信時加了一句簡短的按語,指責丁某“誣告成性”。
我對此持不同意見,我要給望奎領導丁某點贊,與運用權力指示警方抓人的任性、跋扈相比,至律協(xié)投訴律師是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權利,理應獲得公眾的理解與尊重。
領導掌握著權力,但權力不能私用。因此,當望奎警方抓捕張律師時,我是強烈反對的,即使有也被抓捕之虞,也必須挺身而出撰文批評。
領導亦是公民,擁有公民的各項權利,當其感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雖然與普通民眾相比,領導的隱私要讓渡給公共利益——行使自己的投訴權與舉報權,只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如實陳述而非弄虛作假,就應該得到保障。
至于是不是誣告,應由舉報人與被舉報人舉證質證,最后交由獨立的裁判機構裁決。
望奎某領導認為張新年律師泄露了當事人的隱私。我不知道這位領導筆下的“當事人”具體指的是誰?
刑事訴訴法中,當事人是包括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在同居女友敲詐案中,受害人是望奎某領導,犯罪嫌疑人是其同居女友,他們都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如前所述,領導的隱私是應向公共利益讓渡的,否則紀委監(jiān)委的通報就失去了合法性。我個人以為,張律師微博公開望奎某領導的個人隱私不屬于違法違規(guī),反而是對腐敗行為的揭露與鞭撻。
張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能否公開犯罪嫌疑人亦即望奎某領導的同居女友的隱私呢?
張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當然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保守包括隱私在內的所有秘密,除非犯罪嫌疑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否則辯護律師不能予以告發(fā)。這是刑辯律師的職責所在與道德要求。
張新年律師微博揭發(fā)望奎領導以刑化情,其目的是為了拯救自己當事人脫離牢獄,雖然不可避免地觸及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隱私,但隱私與洗冤相比,顯然洗冤是更高的利益。
況且,張律師既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既然公開發(fā)博內容涉及犯罪嫌疑人隱私,既然發(fā)微博的目的是拯救犯罪嫌疑人,就必然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授權與許可。
當隱私權人決定對隱私公諸于眾時,隱私就不再成為隱私。
在投訴信中,望奎某領導指控張新年律師微博“大量引用未經(jīng)核實內容”。既然是未經(jīng)核實的內容,就是虛假信息,與個人隱私無關。個人隱私信息一定是真實存在的信息,只是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罷了。
望奎某領導的投訴信實在不值一駁,但其付諸投訴的行為值得點贊,是法治社會該有的模樣:無論領導與否,自我感覺權利受到侵害,用私人權利予以救濟即可。
律協(xié)既是律師的服務組織,又是律師的管理機構,相信律師協(xié)會針對望奎某領導的投訴,會給出經(jīng)得起歷史與時間檢驗的回應。
再次給黑龍江望奎縣某領導點贊,支持其在法治的軌道上與張新年律師斗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