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十余年前的未批先建項目作出沒收處罰是否合理?企業如何對抗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今天,我們拆解一起土地行政處罰再審案,揭示“信賴利益保護”與“過罰相當”的司法審查核心!
某建筑公司2004年通過招商引資在某市建設文旅項目,行政機關出具用地預審、規劃許可等文件,但未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4年,行政機關以“非法占地”為由沒收地上建筑。建筑公司起訴后,一、二審均敗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確認處罰違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1.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建筑公司基于行政機關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合法開展建設并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先行違法審批是導致非法占地的主因,企業信賴利益應受保護。2. 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處罰應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持續時間長的主因在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未按2004年省級批復補辦用地手續,導致違法狀態持續;案涉建筑符合規劃且已實際使用十余年,直接沒收并拆除造成資源浪費;應優先采取補辦手續、有償使用等補救措施。3. 處罰顯失公平:行政機關雖履行立案、聽證等程序,但實體處罰結果顯失公正,仍構成違法。
企業應對歷史遺留用地處罰爭議需把握以下策略:完整保存行政機關出具的審批文件、繳費憑證及溝通記錄,形成“政府過錯”證據鏈;援引《行政處罰法》第四條,主張處罰力度與過錯不匹配,要求優先采取補救措施;核查處罰決定是否超出追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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