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十余年的項目為何突遭重罰?行政機關程序合法為何被最高法推翻?
某公司2004年通過招商引資建設文旅項目,在行政機關出具用地預審、規劃許可等文件但未完成土地轉用審批的情況下,先行建設并運營十余年。2023年,行政機關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為由沒收地上建筑并拆除。經最高法再審,認定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確認違法但不再撤銷。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1. 信賴利益保護,行政機關默許建設卻事后追責。行政機關長期出具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甚至發函要求企業“加快建設”,構成對違法用地的默許。最高法指出,企業基于行政機關行為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處罰未考慮行政機關過錯,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條“過罰相當”原則。2. 歷史遺留問題應補救優先,行政機關怠于補辦用地手續。省級部門曾批復“允許補辦歷史用地手續”,但行政機關僅補辦部分地塊,怠于履行補救義務。最高法強調,對歷史遺留問題應優先采取補正措施而非直接處罰。3. 違背過罰相當原則,沒收十年建筑遠超必要限度。企業建筑符合規劃且已運營十年,直接沒收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最高法援引《行政訴訟法》第74條,指出處罰應與違法程度匹配,本案應優先責令補辦手續而非沒收。
本案提示各位企業,對已建成項目,立即歸檔行政機關出具的各類許可、會議紀要,建立“信賴利益檔案庫”;每季度向行政機關發函催辦用地手續,保留郵政回執與簽收記錄;委托專業機構測算處罰導致的就業損失、稅收減少等數據,作為法庭抗辯依據;在訴訟中援引《行政許可法》第8條,主張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撤銷已生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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