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當首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求時,法官往往傾向于不判決離婚。這一現象并非司法機關的機械裁判,而是我國婚姻法律制度對婚姻穩定價值的特殊考量。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01基本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一條款的核心在于“感情確已破裂”,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判斷感情破裂,成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最具挑戰性的環節。
為了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判定標準,民法典列舉了一些典型情形。例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關系的嚴重破裂,為法院提供了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據。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夫妻雙方的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的發展歷程、離婚的具體原因以及雙方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等。
如果法官經過綜合考量后認為夫妻之間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或者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常會傾向于不判決離婚。這樣的做法旨在為雙方提供一個修復感情、改善關系的機會。通過這種方式,不僅維護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也有助于減少沖動離婚的現象,保護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體現了法律在處理婚姻關系時的人文關懷和對家庭價值的重視,力求在維護個人權益與保障家庭和諧之間尋求平衡。
02為什么要這么做?
(1)維護家庭穩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個家庭的破裂可能會帶來諸多社會問題,比如子女的成長環境改變、老人的贍養問題等。法官不輕易判決離婚,也是希望盡量維護家庭的完整,減少對家庭成員的傷害。畢竟,離婚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還涉及一個家庭的變動,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對于孩子的成長影響重大。
(2)避免沖動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因為一時的沖動或者一些生活瑣事就選擇離婚。法官通過不判決離婚,意在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讓夫妻雙方留出時間,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來思考當下是否真的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在這段時間里,一些夫妻可能會發現,其實兩人的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只是需要更多的溝通和理解,從而找到良好的渠道,緩和雙方的矛盾,解決問題。
(3)實際證據不足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許多夫妻往往由于缺乏對法律規定的了解或證據收集不足,難以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在離婚案件中,若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感情破裂,將面臨敗訴風險。
03沒有證據怎么辦?
在實踐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形式多樣,且往往具有隱蔽性,難以通過直接證據證明。例如,夫妻之間因性格不合、長期爭吵、缺乏溝通等原因導致感情逐漸淡化,但這些情況很難通過具體的事件或行為來直接證明。
為了應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可以嘗試收集和整理各類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1)如果雙方已經分居,可以收集分居協議、租房合同、居委會證明等;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可以保留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等。這些證據都可以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交給法院,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2)嘗試與對方進行溝通,看看是否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避免訴訟的繁瑣和不確定性。
(3)如果自己實在無法收集到有力的證據,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證據收集建議,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暢森律師告訴你】
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概率大,并不是法院不講道理,而是基于維護家庭穩定、避免沖動離婚和遵循司法程序的考慮。如果您正面臨這樣的情況,不要灰心,可以通過收集充分的證據、積極與對方溝通協商或者尋求專業法律幫助等方式,為可能的二次起訴做好準備,從而更好地爭取自己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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