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懷孕33周的湯某因腹痛到昆明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后順產出一名女嬰,該早產兒在醫院治療4天后死亡。經鑒定,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2025年,湯某起訴醫院索賠87萬余元。
5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事醫院擔責25%,共計賠償26.7萬元。
▲資料圖圖據圖蟲創意
2024年1月10日,懷孕的湯某出現下腹脹痛,到昆明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為“孕33周+6天頭位妊娠期糖尿病A1型,臍繞頸1周,早產臨產”。當日7時33分,湯某順產娩出胎兒,因新生兒早產并出現呻吟、吐沫,伴呼吸急促,在面罩吸氧下轉新生兒科。
同年1月12日,湯某出院,湯某之女在醫院兒科治療。兩天后的1月14日17時59分,經持續診治和緊急搶救無果,湯某之女死亡。死亡診斷為:心跳呼吸驟停;新生兒呼吸衰竭;新生兒膿毒癥;新生兒肺透明膜病II期……
對于湯某之女的死亡原因,昆明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湯某之女的死亡原因系早產兒肺透明膜病繼發雙側自發性氣胸及縱膈氣腫導致機體嚴重缺氧死亡。”
該鑒定書載明,昆明市某醫院對湯某之女提供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醫院對湯某之女第一次、第二次搶救期間,對病情未予以重視,未行血氣分析檢查評估病情。醫院為湯某之女使用呼吸機欠規范。醫院使用PS(肺表面活性物質)藥物欠規范。醫院病歷書寫及管理不規范。湯某病歷資料“新生兒談話記錄”中涂改處未見醫師簽字。湯某之女的護理記錄中多次記錄“患兒全身散在出血點”,病程記錄未見上述內容的記錄。
“昆明市某醫院為湯某之女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與湯某之女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鑒定書載明,湯某之女自身疾病及病情進展為湯某之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力,醫院的過錯為湯某之女死亡的次要原因力,過錯責任比例(參與度)16%-44%(建議30%)。
2025年初,湯某和其丈夫起訴醫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7萬余元。法院認定,醫院對湯某之女的死亡承擔25%的責任。經確認,湯某之女產生的損失共計95.9萬元,由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23.9萬余元。支持湯某的鑒定費為7232元(28928元×25%)。
5月22日,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因湯某之女死亡產生的損失24.7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郭宇 責編 李彬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