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建材糾紛看舉證責任分配
一、案件回顧:涂改條款引發的千萬爭議
2023年,某建材供應商(甲公司)向建筑公司(乙公司)追討1280萬元貨款時,遭遇戲劇性反轉。乙公司當庭指出:甲公司提交的《鋼材購銷合同》中“結算人簽字欄”原為“王某”,卻被涂改為“李某”,并聲稱這是甲公司事后篡改,意圖繞過內部審批流程。
但蹊蹺的是,乙公司拒絕向法庭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原件,僅辯稱“原件遺失”。甲公司則提供關鍵證據:
合同第7條明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且每頁均加蓋騎縫章;
李某簽字的28份結算單、送貨單均與涂改后姓名一致;
乙公司財務人員曾多次向李某確認貨款金額的郵件記錄。
乙公司堅持主張:“涂改系單方行為,結算應由王某負責”,卻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其說法。
二、裁判結果:拒交原件的法律后果
某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認定: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對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單方涂改,應承擔舉證責任。若其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原件,又無其他證據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
舉證責任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2條,私文書證真實性由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乙公司質疑涂改卻未提交己方合同原件,違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交易習慣印證:李某長期作為對接人簽署結算文件,乙公司從未提出異議,印證涂改內容符合雙方實際履行模式;
證據鏈完整性:甲公司提供的履約證據形成閉環,而乙公司“原件遺失”的辯解缺乏合理性支撐。
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及違約金,駁回其涂改無效的主張。
三、俞強律師法律分析:涂改爭議的攻防要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瑕疵書證的證明力認定。結合本案,需關注三大法律邏輯:
(一)涂改效力的“雙重推定”規則
- 形式推定:若涂改處無簽章確認,根據《民法典》第544條,單方涂改不產生變更效力;
- 意思表示推定:若雙方實際履行行為與涂改后條款一致(如本案中李某持續執行結算職能),可視為默示認可。
本案中,乙公司既未推翻形式瑕疵,又未否認履行事實,故敗訴具有必然性。
(二)拒交原件的“反證排除”策略
當對方拒不提供己方合同原件時,可借助以下方式強化舉證:
- 交易慣例:提供歷史訂單、溝通記錄證明操作流程一致性(如本案郵件證據);
- 第三方佐證:申請鑒定涂改形成時間,或調取簽約過程錄像;
- 邏輯反推:若涂改系偽造,持有原件一方必然積極舉證,拒不提交反而印證其主張不成立。
(三)締約過程的“風險封堵”建議
為避免類似糾紛,俞強律師建議企業:
- 雙份同步修改:合同文本需涂改時,應雙方當場在兩份原件上一致調整,并在修改處簽章;
- 電子留痕管理:采用可追溯修改記錄的電子簽約系統,如某平臺因保留17次修改版本,在一起糾紛中直接鎖定關鍵證據;
- 原件保管義務:明確約定“任何一方遺失合同原件,視為認可對方持有文本的效力”,倒逼謹慎履約。
俞強 律師
職務: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資本證券部主任
教育: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資歷:擁有14年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累計代理各類案件逾660件
兼職: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校外實習導師
風險提示: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要結合證據細節及法律規定綜合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制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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