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糾紛案件,女子發生意外死亡,其家屬獲得52.5萬元賠償金,其中女子父母拿到6萬元,剩余46.5萬元被女子丈夫悄悄取走。女子父母多次要求返還分割遭拒,后雙方對簿公堂。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辦案人員介紹,新鄭市80歲陳某某與妻子膝下有兩子四女,四女兒陳某是殘疾人,2000年7月,經人介紹與同樣殘疾的趙某結婚。趙某因智力低下,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經濟收入,屬貧困戶,二人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2023年12月,陳某在路邊走路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作為無責方,陳某死亡后其家屬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共計52.5萬元,其中陳某父母拿到6萬元,剩余46.5萬元被趙某悄悄取走。陳父、陳母得知后多次要求趙某分割剩余賠償金,但趙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分割,陳父、陳母將趙某起訴至新鄭市人民法院,要求趙某返還其女兒的死亡賠償金30萬元并支付利息。
在庭審中,趙某的代理人認為趙某的妻子死亡獲賠的52.5萬元賠償金,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依據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根據雙方生活實際情況,趙某應多分,陳父、陳母應少分。
法院經審理認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死者陳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所獲得的損害賠償,發生于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近親屬共同取得,性質為共同共有,故本案為共有糾紛。
三人均為死者陳某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依法享有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請求權。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該案中,趙某與死者陳某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依賴程度及密切程度相對較高,且趙某家庭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法律應對趙某適當予以傾斜。
陳父、陳母年事已高,女兒的死亡對其生活精神影響較大,且使其應當享有的贍養費減損,但仍有多名成年子女對其負有贍養義務,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弱。
因此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法院判決趙某、陳父、陳母按照總死亡賠償金5:2.5:2.5的比例進行分配賠償款。而趙某在陳父、陳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取出剩余賠償款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對此應給予負面評價,陳父、陳母要求趙某支付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為何做出這樣的判決?該案承辦法官解釋,在這起案件中,爭議的核心在于如何厘清法律關系并合理分配這筆賠償金。陳父、陳母、趙某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和共有糾紛分配規則大相徑庭。
在遺產分配方面,如果陳某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應優先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當然,特殊情況時會有所不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比如本案中智殘的趙某,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在共有糾紛中,像死亡賠償金這類在死者死亡后產生、性質為共同共有的財產,分配規則與遺產分配不同。共有人可協商確定分割方式,若協商一致,就按照約定分割;若無法協商一致,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狀態、緊密程度和生活、經濟依賴性以及本地風俗習慣等因素,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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