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公司沒錢,但公司就是他一個人開的,為什么不執行他個人?”
“他的錢都放他老婆那里了,為什么不凍結他老婆的賬戶?”
“財產被轉移,被執行人名下什么都沒有了,還有什么辦法嗎?”
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方調查,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該如何破局實現勝訴權益?試試這些方法,執行或許就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PART.01 “突破”有限責任
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案情簡介
A公司因與B公司存在居間合同糾紛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B公司應退還A公司居間服務費及違約金共計100萬元。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方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確認B公司已無可供執行財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人A公司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要求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追加程序開始后,法院經審查發現,B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股東應自行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該股東未能就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充分舉證,法院最終支持了申請人的追加申請。
釋 法
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應符合兩個要件:
一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二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B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即可說明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同時股東需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因股東無法證明,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PART.02 進行“個債”連帶
依法起訴被執行人配偶承擔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王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王某陸續還款2.5萬元后再未還款,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王某償還借款7.5萬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因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后,張某回憶到王某借款時曾表示借錢用來蓋房,部分已還欠款系由王某妻子代為支付,張某遂以此為由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將王某妻子訴至法院。經查,王某向張某借款主要用于償還自己及妻子信用卡欠款及共同住房的公共維修金,王某妻子還曾以個人名義向張某還款。最終法院認定王某所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妻子應對此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釋 法
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要點主要有:
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事后追認,體現共同舉債合意;
二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用于購置生活用品、醫療教育等家庭必要開支,可推定為共同債務;
三是用于共同生產經營,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或共同投資,收益歸家庭共享。對夫妻一方單人簽署的欠條,債權人需對“共債不共簽”的情況進行合理說明,并舉證證明該筆債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對該筆債務是否知情、款項流向等。主張被執行人配偶承擔共同債務的,需另行起訴被執行人配偶。
本案中,債權人將王某妻子訴至法院,經法官審理查明王某借款后又將該筆錢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王某與王某妻子亦存在互相償還信用卡、借款等夫妻財產混同的情況,故應認定張某出借給王某的款項為二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妻子應對王某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03 設立“執行擔保”
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案情簡介
李某因與陳某存在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行。法院判決陳某給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30萬元,但在執行中,陳某表示自己經營出現嚴重問題,資金無法回籠,希望與李某達成分期還款方案。后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若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方案,陳某的同學鄭某作為保證人自愿在判決書確定的范圍內對陳某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自愿接受法院強制執行。鄭某作為保證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案件暫緩執行。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陳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執行保證人鄭某的財產,并擬對鄭某房屋評估拍賣。最終,被執行人陳某湊足案款將案件全額履行。
釋 法
執行擔保具有三個法律特征:
一是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二是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或出具擔保書,書面承諾如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三是申請人書面同意。如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執行擔保人財產。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保證人責任,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申請人恢復執行后,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有權對保證人名下房產查封并評估拍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第一款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PART.04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通過撤銷權訴訟追回已轉移財產
案情簡介
范某和任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行,要求任某返還借款35萬元。執行過程中,查明任某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范某查詢檔案發現任某與其妻子在訴訟中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歸女方所有。范某隨即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條款。經法院審查,涉案房產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在其未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其與妻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屬于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任某與其妻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
釋 法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滿足下列要件:
一是債務人存在損害債權人的行為,包括:無償處分(如贈予)、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且相對人明知、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等。
二是債權人需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到期債權,且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三是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財產減少,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四是債權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訴訟需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本案中,任某在未清償借款債務的情況下與妻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但其妻子并未支付相應對價,該財產分割視為任某放棄對房屋享有的份額,已經實際影響到任某的償還能力,范某主張撤銷未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來源:北京豐臺法院、京法網事
編輯: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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