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贈送的金鐲子,分手后算彩禮還是愛的禮物?近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甜蜜贈送變經濟糾紛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贈送女方一枚價值20000元的金手鐲。期間,男方向女方轉賬給付數萬元彩禮后,雙方發生矛盾分手,女方退還了彩禮,但拒絕返還金手鐲。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金手鐲。法院認為,女方在收受男方轉賬給付的彩禮后,再次收受案涉金手鐲,案涉金手鐲符合彩禮性質,女方明確表示已將金手鐲變賣,考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法院酌定女方按金手鐲的購買價款20000元向男方予以返還。
法官釋法
如何區分戀愛贈予和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以婚姻為目的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贈予財物是否以締結婚姻為條件。普通贈予如日常小禮物、共同消費支出,屬于情誼行為,分手后一般不可追回。如贈予大額金錢、貴重首飾,若明確以結婚為目的,則可能被認定為彩禮,婚約未成時應酌情返還。本案中,金手鐲于2024年購買時的價格為20000元,屬于價值較大的財物。男方在給付彩禮后再次將金手鐲交給女方,且有締結婚約的合意,故金手鐲屬于彩禮。
法官建議
理性對待婚戀財物
戀愛期間,男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女方彩禮后,若雙方未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法院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的用途等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戀愛期間,雙方日常消費、旅游等小額開銷,一般視為贈與。
從甜蜜饋贈到法庭相見,這起案件不僅是一份判決,更是一次生動的婚戀財物普法課。法院的判決既維護了法律公平,也為公眾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規則—愛情可以感性,但財物往來仍需理性。
供稿:金昌中院民一庭 路清雯 編輯: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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