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五年來,從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到更廣泛的社會治理,民法典持續彰顯著重要作用。近日,最高法連續發布了3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涵蓋多個領域,涉及網絡侵權,合同糾紛等諸多方面。
拒絕“擦邊”而斷播 被索賠高額違約金
首先來看這樣一起案例。女子求職卻陷入直播套路,公司要求隱瞞婚史、與觀眾曖昧互動誘導打賞,女子拒絕后被公司以“藝人違約”為由,要求賠償高額違約金。
2023年,家住河南鄧州的段某在找工作時進入當地一家傳媒公司,與公司簽訂合同后,成為某短視頻平臺網絡主播,每個月固定發放工資。起初,直播內容是正常的互動問候,但后來,公司開始提出其他要求。
網絡主播 段女士:開始的時候,有人來直播間就跟著歡迎,我們說一些祝福的詞。后面的話,他就教我們做一些吹捧“大哥”,他們會讓我跟“大哥”有親昵的稱呼,比如稱呼老公、老婆這樣的。會讓我們叫“大哥”以各種過節或者PK的理由來送禮物,然后“大哥”會要求見面,他就教我們給他“畫餅”,說這段時間在上學比較忙,然后到暑假的時候,又以其他借口再推遲。當時我不知道怎么說,他就打文字給我,然后我就復制給別人。
公司讓隱瞞已婚事實 還要求與用戶昧互動
在入職前,該公司聲稱其直播內容合法合規,不會影響主播個人生活。但當段某入職、開始網絡直播后,公司負責人要求她隱瞞已婚事實,并多次在微信中對段某進行“直播話術指導”,發送曖昧文案,并且要求段某給粉絲打電話、發微信,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互動。這種要求讓段某及其家人深感不適,她明確拒絕并要求解除合同。
網絡主播 段女士:因為我已經結過婚了,也有兩個小孩。當時來找工作就是為了家庭生活更好一點,做這種事情的話,我覺得心里面特別愧疚。
段某與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后停止直播,準備辭職離開。公司負責人一開始以“藝人違約”為由警告段某,想離職必須先賠償50萬違約金。
公司起訴網絡主播 要求賠償10萬違約金
面臨公司的賠償要求,段某沒想到自己才上班不久,竟然成了“違約藝人”,還被告上法庭。該公司表示,段某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擅自停播、斷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向法院起訴要求段某支付年收入的3倍也就是10萬違約金。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在庭審中,法院重點審查了一個核心問題,段某因拒絕與直播間粉絲進行“曖昧互動”而斷播、停播,該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鄧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郭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藝人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的一些表演,或者其他有損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并要求賠償。本案中該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互動,這個行為嚴重偏離大眾審美,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屬于違約在先。
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要求主播通過虛假人設、曖昧話術誘導打賞的行為,不僅損害主播人格尊嚴,還污染了網絡環境,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屬于合同中約定的“有損人格、不健康的表演”。
鄧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郭霄:而段某明確拒絕公司的指導意見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停播,并不構成違約。故判決對該公司要求段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雙方解除合同 駁回公司索賠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駁回傳媒公司索賠請求。法官表示,直播行業不能靠“擦邊球”博眼球,任何合同都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這一判決不僅保護了主播合法權益,更向直播行業傳遞明確信號——法律不會支持違背公序良俗的商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有的網絡經紀公司要求主播通過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誘導打賞,甚至有的網絡主播在直播中通過色情內容去吸引流量,這些行為嚴重污染了網絡環境。網絡直播行業并非法外之地,網絡直播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都應自覺抵制違背公序良俗的引流、炒作等“唯流量”行為,共同營造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
秉持守約誠信原則 實際操作中莫變形走樣
法官建議,主播和公司要依法規范合同簽訂與履行,秉持守約誠信原則,避免合同條款“紙上合規”,卻在實際操作中“變形走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時,一是要注意提前做好約定,對于實踐中經常引發爭議的高額違約金條款、直播賬號歸屬、利益分配等問題,要提前做好約定,避免將來引發爭議。二是要注意守約誠信,不能說合同約定合法合規,在實際履行中又不按照合同履行,打“擦邊球”,如果權益受到損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粉絲間網上謾罵攻擊 豈能突破法律底線
近年來,粉絲因追星引發的網絡罵戰、人身攻擊等亂象頻發。追星本是個人愛好,卻因不同明星粉絲間的矛盾,演變成一場侵權風波,來看法院審結的一起因粉絲追星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魏某是A明星的粉絲,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絲,四人均是某網絡平臺用戶。何某等三人曾在網上發布一些關于A明星的負面內容,魏某看到后將三人舉報。
魏女士:我習慣性地看到這種內容就隨手舉報。因為平臺規則,多次舉報成功的話,他就會被禁言。他被我多次舉報成功禁言了之后,就惱羞成怒了。
網絡上持續辱罵 甚至公布對方個人信息
三人因為被舉報一事極為不滿,開始在微博賬號上持續發布諸如“嫌疑犯”“惡毒”等侮辱性詞匯辱罵魏某,還在微博主頁、評論區,公布魏某微博主頁鏈接和能識別到魏某的一些個人信息。上述內容發布后,部分網友甚至對魏某現實生活進行騷擾,致其身心受創。
魏女士:我收到很多私信,直接在里面辱罵我,還說要到我的工作單位去,對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讓我的心理也遭受了很大的傷害。
在律師的建議下,魏某通過搜集截圖和錄屏,固定相關侵權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蒙秋仲:通過原告提交的微博內容的截圖,三被告在案涉微博中粘貼了原告的微博主頁鏈接,還貼出了含有原告本人的一些信息,案涉微博當中使用了大量帶有侮辱性的詞匯去針對原告本人,而且原告實名認證了微博,所以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認定侵犯名譽權 判決賠償并賠禮道歉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等三人發布的侮辱性言論,侵犯了魏某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判決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賬號首頁,連續七日置頂經法院審核的道歉聲明,并每人賠償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引導用戶理性發言 明確侵權界定審理規則
粉絲為維護偶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編造謠言,最終從“網絡罵戰”走向“法庭相見”的案例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網絡上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如果行為人發布貶損性、侮辱性言論,或者捏造虛假事實丑化他人人格,在網絡平臺公開發布,被閱讀、轉發,在一定范圍內被傳播,造成社會公眾評價降低,就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在不少網絡侵權案中,部分粉絲以為匿名賬號就是“保護傘”,但實際上,即便用虛擬賬號,一旦違法,司法機關都可以通過平臺后臺調取實名注冊信息實現追責。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蒙秋仲: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這些馬甲或者賬戶,它只是你在網絡上的一個符號,實際上它是關聯到你具體的人的,你在網絡上的言行,也是需要受到法律的規制。不要在網絡上隨意謾罵、侮辱他人,逞一時口舌之快,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遭遇網絡侵權 當事人應注意收集保存證據
法官介紹,人肉搜索、群體圍攻等行為已從道德問題升級為法律問題,即使是“群體行為”或“縮寫暗語”,只要造成特定對象名譽受損,均需要承擔個體責任。在遭遇網絡侵權時,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網絡言論有可能會被發布者或者平臺刪除,如果不及時保存,將來舉證會比較困難,人們在遭遇網絡侵權時,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比如相關視頻、言論截圖、聊天記錄等。另外,被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有關侵權言論,如果不及時制止,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由人民法院來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超齡勞動者遭遇車禍 誤工費該不該賠
如今,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提高,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從事勞動的情況較為普遍,如何保護這部分人群的勞動權益?來看法院審理的一起超齡勞動者遇車禍主張誤工費的案例。
河南周口的羅某今年65歲,一直從事農業生產作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2023年7月,羅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被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從后方撞倒受傷。
原告 羅某:拐彎下路口的時候,他后頭車追尾上去,將我撞倒了。
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交通警察大隊副中隊長 錢洋:當時事故車輛就停在這里,被撞的兩輪電動車就歪倒在事故車輛的前方,大概撞飛出去四五米的距離。我們到達現場經過簡單詢問之后,是因為李某疏忽觀察,追尾了前方的兩輪電動車。
經認定,李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羅某全身多處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在醫院住院治療32天。
原告 羅某:撞了骨折,撞了傷殘。到現在這里頭還有兩個鋼釘。
羅某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羅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含誤工費在內的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3萬余元。
誤工費賠償 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對于羅某提出的賠償要求,雙方爭議最大的是在誤工費這一項。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羅某已滿6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不應支持,那么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被告訴訟委托代理人 王饒昌:農村沒有收入證明,每年種的農作物經濟不一樣,收入也不一樣,所以沒法確定他的收入。
車禍后老人無法管護承包地 致收入減少
對此,羅某向法院提交了鄰居和村委會手寫的證明信,證明其在車禍前家中承包土地4畝,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羅某認為,在他住院和身體恢復期間,由于腿部受傷無法下地干活,家里除了癱瘓在床的老伴外沒有其他勞動力,導致4畝地的種植管護受到影響,造成收入減少,應當獲得誤工費賠償。
原告訴訟委托代理人 何智惠:原告雖然是已經超過了60周歲,但是身體狀況仍然是良好的,應按照農林牧漁行業上一年度標準來支持原告的務工費用。
支持誤工費請求 司法助力“老有所為”
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羅某雖已超過60周歲,但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發生事故后因治療和養傷耽誤了勞動時間,導致收入減少,應依法支持羅某的誤工費請求。
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人民法院法官 張傳兵:保險公司說羅某超過60歲了,但是羅某是一個農村居民,我們國家對退休年齡的規定是指職工。60歲以后的農民身體很好的情況下,還打工、種地,他們是有收入的,所以我們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一定數額的誤工費。
法官介紹,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應根據是否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進行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來確定是否支持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只要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產生了誤工損失,就應該賠償,與受害人是否是超齡勞動者沒有必然聯系。對于超齡勞動者的誤工費損失,要根據他提供的工資收入流水、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綜合判斷,有固定收入的,根據他實際減少情況予以認定,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情況確定,或者參照相近、相似行業的工資收入標準計算。
據統計,截至2024年末,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超3億人,當前,超過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勞動的情形較為常見,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在涉老年人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支持超齡勞動者關于誤工費的請求,有利于助力老年人實現價值、改善生活、服務社會,讓老年人老有所為,老有所安。
獨生子離家出走30年 能否繼承父母遺產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然而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卻在老人過世之后,請求繼承老人的遺產,那么在老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1992年,20歲的小張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執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小張父母曾報警積極尋找,始終未果,之后二老只好相互扶持度日。在小張消失的30多年里,小張的母親身患癌癥,父親做了肺部和心臟手術,這期間,小張從未出現,小張的叔叔張遠對兄嫂二人給予了很多照顧,幫助他們定期就醫治療。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夏迎:在這段時間一直是張遠對夫妻二人多有照顧,不管是日常生活大小事宜,還是出行旅游,看病送醫等等,都是張遠在一邊協助陪伴,以及墊付各項費用。
小張的父母相繼去世后,叔叔張遠為二人操辦了身后事,為讓小張送父親最后一程,張遠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小張始終不予理睬,然而在父親去世后,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取走了父親銀行卡上的11萬元存款。一氣之下,張遠將侄子小張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 顧穎:因為他對他哥哥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所以他一開始的訴求是適當分得遺產。在審理過程當中,因為小張的表現讓他很失望,所以他就變更訴訟請求,他要求確認小張喪失繼承權,所有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
小張父親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他的兄弟姐妹。他們一致認為小張應喪失繼承權,同時也聲明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支持長年照顧哥哥的張遠繼承全部遺產。小張父親所在的居委會也出具了證明:在小張無法聯系的數十年間,經常看到是叔叔張遠在照顧兄嫂二人,帶二人外出就醫等等。二人去世后,身后事也是由張遠一手操辦。經過調查,法院認定張遠對哥哥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 顧穎:一方面有一些居委會的證明,因為居委會是對轄區內居民的情況比較了解的,而且張永(小張父親)又是80多歲了,也是屬于居委會重點關注的對象。另外一方面張遠也提供了很多的票據和刷卡的記錄,就包括他為兩位老人動手術墊付的醫藥費,還有平時日常的一些消費,他都提供了一些給我們做參考的。
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 喪失繼承權
在訴訟中,小張提出,自己只是和父母聯系少,未構成遺棄,且父母身體硬朗,經濟獨立,無需依靠他人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
小張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行為,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對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 顧穎:對于年老、病殘或者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那些對他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不盡扶養義務的話,就可以認定他是遺棄被繼承人。在本案當中,小張離開家30多年,對父母不聞不問,不管是精神慰藉也好,或者經濟上的供養也好,他都沒有履行任何的義務,所以他是符合遺棄被繼承人的事實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小張父親的遺產全部歸弟弟張遠繼承。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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