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送的貴重首飾,
未能順利結婚可否向對方要回?
近日,新豐法院依法審結
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2023年2月,陳某通過某網絡婚介平臺介紹,與周某在廣州見面、相識并添加微信好友,當天談及彩禮、三金及結婚事宜,但未約定具體事項。3月,雙方第二次見面,就餐后,陳某購買了價值34428元的黃金首飾送給周某。此后,雙方繼續通過微信方式保持聯系。5月,陳某覺得只見面兩次就送貴重首飾有些不妥,便通過微信聯系周某希望其返還首飾,但周某未予理會。8月,雙方第三次見面,周某稱首飾已經變賣,無法返還。陳某多次索要均未果,于是訴至新豐法院,要求周某返還黃金首飾。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周某之間的糾紛系婚約財產糾紛。雙方通過婚介平臺相識,周某清楚陳某與其見面系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雙方在第一次見面亦有談及彩禮、三金及結婚事宜。雙方之間的見面交往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陳某才會在雙方的第二次見面就購買價值34428元的黃金首飾給周某。而黃金首飾屬于貴重物品,應視為彩禮性質,而不是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贈與物。現雙方未能締結婚姻,周某應當返還黃金首飾給陳某。法院依法判決周某返還陳某黃金首飾,如無法返還黃金首飾,應就首飾的購買價值向陳某進行經濟補償。
法官提醒: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或支付大額錢款的,包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受贈一方應當向贈與方返還。
文字:王建忠 鄭慧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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