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持續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綜合審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法治日報記者聚焦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奔赴辦案一線調查采訪,通過回顧案件辦理,展現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生動實踐。
從5月26日起,法治日報法治經緯版在“好案例·法鏡明”專欄中推出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小學生在校磕斷牙,告學校被駁回 無錫新吳法院:糾正“學生受傷學校必擔責”認知偏差
一段時間以來,“學生受傷、學校必擔責”似乎成了慣例。這不僅加重了學校的賠償責任,還導致一些學校投鼠忌器,為了防止事故發生而采取“體育課在教室里上”“學生課間不得下樓”“課間除了上廁所學生不準出教室”等極端措施,嚴重束縛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
前段時間,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判決的一起12歲孩子在學校教學樓樓梯不慎磕斷牙的糾紛案,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該案判決認定學校在這起事故中沒有責任,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無錫市新吳區法院,了解該案辦理的來龍去脈。
漫畫/李曉軍
下樓梯摔倒磕斷牙
時間回到2024年1月3日。當天下午5時許,無錫市某小學的學生們正背著書包走出教室,有秩序地以班級為單位放學。此時,六年級某班的小徐下樓行至教學樓三樓與二樓樓梯間平臺時,突然從樓梯臺階上摔倒,整個人一下子撞到了臺階正面的墻上。
就是這一瞬間,小徐起身后滿嘴是血,一顆門牙被折斷了。帶隊的班主任趕上前發現小徐的傷情后,立即電話聯系了學生家長,并陪同孩子到醫院就診。
經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小徐的21牙(即左邊大門牙)折斷、唇挫傷擦傷,因傷及牙髓,醫生對小徐進行了根管治療,產生醫療費633.07元,后醫囑建議小徐在18歲以后進行21樁冠修復。
孩子突然在學校磕斷牙齒,不僅外貌受到影響,長大后還需要進一步手術,這讓小徐的父母心疼不已,認為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應對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遂以該學校為被告,起訴至無錫市新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合計8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2024年3月26日,新吳區法院正式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旺莊法庭副庭長劉博文擔任審判長并與一名社區副書記、一名高校教師擔任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現場勘驗作出判決
學校在答辯中稱,學生上下樓梯應注意安全,小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小徐摔倒有實際侵權人,家長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為了詳細查明現場情況,劉博文趕到學校進行現場勘驗。雖然事發樓梯拐角的現場附近沒有監控,但事發樓梯上清晰可見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有“小心臺階”“不爭不搶不打鬧”等提示標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禮讓、有序通行”的字樣。
法官還查明,小徐所在班級按照學校部署,課前課后常態化進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其《安全警示教育記錄》中多次向學生強調“不在樓梯上打鬧,按序行走”等內容。法院還專門通過3D立體成像技術對勘驗的事發現場進行還原,并在開庭期間播放了VR視頻進行當庭質證。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徐已年滿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該案焦點為學校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本案證據,小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雙方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反映受傷為意外事件,學校對該意外事件難以掌控和避免。學校通過安全教育、張貼安全提示等,以及事發后學校第一時間通知家長、陪同就醫,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能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存在侵權責任。”劉博文說,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沒有上訴,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悉,該案也是江蘇省首例采用少年、家事專庫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未成年人生性好動,鑒于學校本身的特殊性,要完全避免類似風險是不太可能的。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盡到了職責,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并不需要過于擔心擔責的問題。”校方代理律師陶心怡說,這個案例既能依法引領校園提升安全責任意識,也能推動學校積極落實安全管理,同時幫助老師更好地履行相關職責,進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權威專家對此評價說,法院厘清了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邊界,釋放了校園安全教育和管理“盡職不擔責”的積極信號,糾正了“學生受傷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差,傳遞了“校園安全,家校共守”的社會正能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穩妥處理了校園安全糾紛。
緩解學校安全焦慮
記者采訪了解到,校園安全糾紛社會關注度高、輿情爆發燃點低,學校一旦發生學生受傷事件,大多如“驚弓之鳥”,希望“息事寧人”,盡快解決問題,而法院受理類似案件也十分審慎,多數案件通過組織調解化解糾紛。
2025年3月,新吳區法院還判決了一起兩名初三同班同學相邀掰手腕,導致其中一名同學手臂骨折的糾紛案。依據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院經過調查事發經過,依據該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8萬元的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中受傷學生的家長,也曾想過起訴學校,后來考慮到民法典相關規定非常清晰,就放棄了找學校賠錢的想法。”新吳區法院旺莊法庭庭長徐貞說,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若學校在安全教育、設施建設、應急處置等方面無過錯,且對損害難以預見和避免,法院應當依法判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受該案啟發,新吳區法院牽頭聯合區教育局、公安、婦聯等多部門成立了“法護成長”校園安全示范站,為涉校涉生糾紛搭建多元解紛平臺,以期形成“府院共推、學校主管、多方協同”的校園安全源頭治理新模式。
采訪中,案涉小學分管安全的副校長說,目前校園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性規定已經十分健全,不僅有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2025年3月無錫市又修訂出臺了最新的校園及周邊安全穩定治理提升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方案,包括校園治安防控專項提升方案以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校舍及在建工程安全、校車安全等11個具體提升方案,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南。
“學校始終從常態化安全教育、環境預警、應急機制包括安全演練三個維度不斷強化校園安全,出現學生安全事件后,要求嚴格執行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聯系家長、第一時間陪同就醫的要求。”該副校長認為,在小徐受傷這件事上,正是班主任和學校嚴格執行了上述要求,學校相關答辯意見才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這位副校長告訴記者,該案給學校在完善制度保障、落實安全責任、規范處置流程、建立家校互信等方面很多啟示,也有助于緩解當前中小學普遍存在的“安全焦慮”現象,更好落實“每天一節體育課”的要求。
判詞摘錄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現場勘驗結果及本案證據,小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雙方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反映受傷為意外事件,學校對該意外事件難以掌控和避免。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墻面等地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在小徐受到損害后,學校亦及時采取了通知家長、陪同就醫、調查事發經過等措施,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小學學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較易受到損害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具有責任。
專家點評
理性守護校園安全需要司法助力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
劉君博
校園安全是學校管理的頭等大事,校園安全不僅關系學生的個人安危,更關乎千萬家庭的幸福安寧,以及教育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和教育強國建設。
近年來,在一些學生校內受傷事件中,學校的責任被不當加重,甚至形成了“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致使部分學校為防止事故發生,采取嚴管課間活動、勞動實踐等消極預防手段,阻礙了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如何給學校和學生“松綁”,讓學校有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促進學生健康快樂成長,需要厘清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邊界。
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定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責任的重要標準。本案中,學校通過課前課后常態化進行了安全警示教育,事發樓梯上清晰可見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了安全提示標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禮讓、有序通行”的字樣,樓梯等設施場所亦并無缺陷;通過調查事故情況、通知家長、陪同就醫等措施盡到了管理職責,故法院判決學校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合理合法。該裁判打破了“誰受傷誰有理”的和稀泥做法,是人民法院踐行“公正與效率”這一司法主題的典型案件。
對于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就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內就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進而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裁判以“小案例”闡釋“大道理”,明確通過審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職責來厘清學校的權責,把“孩子雖在校,家長也有責,校園安全須共同守護”的理念落在實處,理性守護校園安全。
當然,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無論是何原因遭受損害,都是我們不愿看到的。為減少類似現象發生,本案通過司法力量,讓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達成統一,只有學校、家庭、社會協同努力,才能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 丁國鋒
編輯: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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