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第46批共5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值得關注。
據介紹,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某鋁業公司)自2006年起陸續將從鋁土礦提煉氧化鋁排出的工業固體廢物赤泥堆存在山西省原平市某赤泥庫。該赤泥庫總占地面積1840畝,總庫容1664.3萬立方米。赤泥具有強堿性和強腐蝕性,長期露天堆放,表面干燥以后在風季形成揚塵,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并對僅距1公里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形成較大威脅。
201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環境保護局認定山西某鋁業公司的赤泥庫存在粉塵污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由于技術迭代升級,案涉赤泥庫已不再使用,依法應當封場閉庫,否則可能引發潰壩等地質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周邊生態環境存在風險。
審理過程中,山西某鋁業公司與朝陽某環境研究所經協商于2017年1月18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依法、依規采取措施,確保赤泥庫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此外,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每年用于企業環境治理,環保人員培訓,污染防治,環保設施的投資、運行維護、物料消耗,赤泥庫綜合治理等與環保相關的費用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幣種下同)。
協議生效后,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拿出300萬元,在兩個月內設立專門賬戶,作為赤泥庫專項環保治理資金,以保障赤泥庫的環境治理等。赤泥庫的治理不限于該專項環保治理資金。山西某鋁業公司自愿接受朝陽某環境研究所的監督,監督期限為自協議生效次日起三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綜合考量案涉赤泥庫規模、危害后果、已有的防塵措施及和解協議擬采取的措施,不封場不能根治赤泥庫的污染問題,無法達到修復生態環境的效果,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不能確認和解協議,不予出具調解書。鑒于赤泥庫封場工程是世界性技術難題,國內此前尚無同等規模赤泥庫封場經驗,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技術專家對案涉赤泥庫進行現場勘察,就能否封場進行充分論證,引導雙方當事人以消除生態環境風險為目的,就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等進行重新協商。
2018年11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山西某鋁業公司與朝陽某環境研究所達成調解協議。由山西某鋁業公司按照安全生產監督行政部門等國家機關要求,在調解協議生效后五年內完成赤泥庫的封場工作,每年至少以書面形式向朝陽某環境研究所通報1次調解協議履行情況,并報告法院。封場期間,山西某鋁業公司按規定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繼續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嚴格執行相關行政部門批準、認可、備案的可研報告和設計方案中的生態環保要求,防范地下水、土壤、大氣污染;每年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赤泥庫周邊環境(地下水、大氣)質量檢測不少于2次并出具檢測報告。
此外,山西某鋁業公司自行籌集封場項目所需全部資金,預計工程費用為1.5億元。出現不能封場的自然原因、社會原因、技術原因、第三方原因等時,山西某鋁業公司應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及朝陽某環境研究所,待原因消除后繼續完成封場工作,工期順延;如山西某鋁業公司明確表示不封場或逾期封場,朝陽某環境研究所可申請人民法院扣劃或者凍結山西某鋁業公司的剩余工程費(總額以1.5億元為限),并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封場工作,所需費用以扣劃或者凍結的工程費直接支付。封場工程完成后,由山西某鋁業公司組織專業技術專家及設計、施工、監測(調查)等單位代表組成的驗收組對工程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方視為封場措施的環保效果達到預期目標。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將上述調解協議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于2018年11月16日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后予以確認,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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