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侵犯其人格權的行為需承擔侵權責任。5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北京市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事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未成年人周小某辱罵明星被粉絲“開盒”網暴。未成年人父母代為起訴后,曝光者當庭出具書面道歉信并給予賠償。
典型案例顯示,未成年人周小某在社交媒體賬號上發布了辱罵某演藝人員的言論,引起某演藝人員粉絲群體的強烈不滿。剛滿18周歲的粉絲汪某在社交媒體賬號上公開周小某的個人照片、全部社交媒體賬號以及周小某辱罵某演藝人員的網絡言論截圖,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論,引發網友進入周小某的賬號發布辱罵言論,導致周小某精神壓力增大、學業受到影響。為此,周小某父母代為訴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周小某的母親和汪某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經過法院釋法說理,汪某深刻認識到自己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肖像等行為違法,侵犯了周小某的人格權,對周小某造成了傷害。汪某主動刪除了侵權內容,向周小某出具書面道歉信并給予賠償,且當庭履行完畢。
針對周小某網上辱罵他人的行為和泄露個人隱私等風險,以及周小某父母的監管缺失問題,法院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周小某父母加強對周小某網絡素養方面的培育和引導,及時批評教育、制止周小某的網絡失范行為。
“網絡中惡意曝光他人個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網絡暴力的事件引發公眾廣泛關注,也暴露出未成年人的網絡言行失范問題。”北京高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的,要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定罪處罰。
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李洛云表示,本案經過法院的釋法說理,讓被告深刻認識到通過網絡惡意曝光他人個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陌生網友侵擾,不僅是對他人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的嚴重侵犯,也是對網絡空間秩序的嚴重威脅。本案中被告主動承擔侵權責任,避免了矛盾升級和損害擴大,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網絡生態的健康發展。同時,對于未成年原告存在的網絡言行失范及其父母教育監管缺失的問題,法院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原告的父母及時批評教育、制止原告的網絡失范行為,引導原告文明健康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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