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凈身出戶”,
簽訂協議將房子、車子及債權全給女方,
自己背下所有債務。
債權人討債未果,
提起撤銷權之訴,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中,
關于財產的約定損害了他人債權的實現,
判決撤銷了該約定。
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9月12日,王某與前妻劉某在婚后購買了一處房產及一輛轎車,財產均登記在劉某名下。
2021年2月,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借款10萬元。2022年11月17日,王某與劉某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轎車及王某對案外人鄧某享有的10萬元債權均歸劉某所有,婚內所有債務則由王某償還。
王某一直未歸還欠款,周某將其訴至法院并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調解。但王某仍未還款,周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這時周某才發現王某已與劉某離婚,且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于是周某以王某和劉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已確認王某向周某負有債務。在此情形下,王某與劉某協議離婚時主動放棄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享有的共有份額權益,約定所有共同財產歸被告劉某所有,并承擔婚內所有債務,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法院后續對王某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他也在庭審中表明目前名下無資產可償還債務,因此,王某無償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周某債權的實現。
此外,周某主張撤銷二被告《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其中涉案房屋及車輛雖然均登記在劉某名下,但財產系兩名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王某對案外人鄧某享有的10萬元債權也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加之二被告此前并無關于財產約定的書面協議,因此,以上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50%權益。
因此,王某將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給前妻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周某債權的實現,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判決撤銷涉案《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轎車及王某對案外人享有的10萬元債權均歸劉某所有的約定,王某對該房屋、車輛及10萬元債權享有50%權益。該案判決目前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部分債務人試圖通過離婚時“凈身出戶”,或無償贈與、低價轉讓財產等不當處置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為此,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當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債權,債務人實施了損害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且債權人的債權確因債務人處分行為受到損害時,債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當處置自身財產,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以恢復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實現其債權。
來源:三湘都市報、岳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虢燦、黃湘宜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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