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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突然離世,常讓債權人措手不及,債權能否收回、該向誰追討,成了縈繞心頭的難題。
今天,我們就來依據法律規定,梳理清楚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一、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應當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p>
這意味著,若債務人留有遺產,債權人有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
比如,老張借給老李50萬元,老李突發疾病離世,留下一套價值80萬元的房產由兒子小李繼承。此時,老張可向小李主張債權,小李需在繼承房產的80萬元價值范圍內償還父親的50萬元債務。
若房產價值僅30萬元,小李也只需在這30萬元范圍內清償,超出部分除非小李自愿,否則無需承擔。
但要是小李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房產,那么他對這筆債務可不承擔清償責任。
若存在多個繼承人,債權人可向任一繼承人主張全部債務,各繼承人對債務清償承擔連帶責任。被要求清償的繼承人清償后,可向其他繼承人追償多支付的部分。
例如,債務人有三個子女共同繼承遺產,債權人可向其中任何一個子女要求償還全部債務,之后該子女可依據各自繼承份額,向另外兩個子女索要超出自己應承擔部分的款項。
二、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判斷是否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關鍵看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
假設老王向朋友小趙借款10萬元用于家庭日常開銷,如購買生活用品、支付子女學費等,這筆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即便老王不幸去世,小趙也可向老王的配偶主張權利,要求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如果老王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等非家庭生活用途,且配偶不知情也未追認,小趙就難以向其配偶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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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
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
債權人可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其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
若遺產管理人未履行職責,導致債權人債權受損,債權人可依法追究其責任。
例如,債務人去世后,其侄子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但侄子未妥善處理遺產,擅自將部分遺產低價變賣,致使債權人債權無法足額受償,債權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遺產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若存在保證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若債務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且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需先對債務人遺產進行追償,不足部分才由保證人承擔;而連帶責任保證下,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例如,小張向銀行貸款20萬元,朋友小孫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小張去世后,銀行可在保證期間內直接要求小孫償還20萬元貸款。
小孫償還后,可向繼承小張遺產的繼承人追討這筆款項。
債務人死亡雖使債權債務關系變得復雜,但債權人并非無計可施。通過向債務人的繼承人、配偶、遺產管理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有望挽回損失。
不過,在主張權利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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