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萬達廣場(以下簡稱“通遼萬達”)商戶、29歲的孔先生實名舉報稱,該廣場有管理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在續約前用私人賬戶違規向商戶收費、“高收低交”租金,自己多方反映無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萬達廣場總部,相關方回應稱,私人賬戶收款屬嚴重違規,總部將介入調查。
通遼萬達 資料圖
續租“慣例”?——
“商鋪續租前,給私人賬戶先轉3萬元”
孔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7年,其母親在“通遼萬達”開了一家奶茶店,2022年,母親把該店交給他全權打理。
孔先生回憶,他母親此前和萬達簽訂的合同一年一續,租金按季度交納。“從我接手第二年的年末起,有管理人員便在續約前暗示我:想繼續干,得再轉筆錢到指定賬戶。他們不明說這是什么錢,簽訂的合同里也不顯示。”
2023年7月,孔先生給私人賬戶轉錢時晚了幾天,當月13日便收到了由“通遼萬達”出具的《合同到期不予續約通知函》。他按照管理方要求,向一名招商經理助理的私人賬戶交了3萬元,隨后正常續約承租合同。
“后續我問為啥錢要打到私人賬戶上?對方讓我別多問,能正常續約就行。”孔先生說,他事后向周邊商戶詢問此事,有商戶說這是續租前的“慣例”。
是何名目?——
“房租能緩交、3萬元卻急著要,額外收的錢是啥費用?”
孔先生手機內保存的聊天記錄顯示,從2023年起,時任通遼萬達招商經理的姜某某等人曾幾次向孔先生告知,“去年平續3萬,今年還是3萬元”“3萬+每年5%遞增,同意我就走合同了”“3萬說要就得要,房租我還能幫你拖一陣”。
孔先生保存的聊天記錄
孔先生母親(店鋪法人代表)曾簽訂的一份《通遼萬達廣場展覽展示合同》顯示,甲方為通遼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按季繳納”,合同內同時約定,在合同簽署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29400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支付5000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同時,合同內還明確約定,使用期滿終止,如乙方已完成向消費者退卡退費(如有),且不存在本合同規定的違約情形且場地退還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后30日內,履約保證金余額(如有)、質量保證金余額(如有)無息退還,乙方須同時退還各類保證金收據原件。
“起初,我以為管理方每年簽約前讓我多交納的3萬元,是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但我母親在2017年入場時便和萬達廣場簽訂了此類合同,也給公戶交了這筆錢,如果這筆錢是合同約定的,那在我們租期到后,這筆錢就應該給我們退還。可這么多年來,我們從來只是交錢,就沒收到過退款。而且這筆錢每年都在變,并非都是3萬元。”孔先生回憶,他多次向通遼萬達管理人員詢問“續約前要交的錢的明細及款項去向”,但均未獲回應。
“房租能緩交、3萬元卻急著要,額外收的錢是啥費用?”針對孔先生疑問,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通遼萬達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詢問此事,未獲回應。記者聯系涉事招商經理等人,也未獲回應。
“高收低交”?——
“合同約定租金低于實交租金,
招商經理私戶‘代收的多實交的少’”
孔先生回憶,2024年8月起,3萬元的“續約費”變為了高于合同金額的租金。
“時任招商經理的王某某涉嫌‘高收低交’,即在收租金時用私人賬戶向我索要高額租金,再幫我給萬達公戶交合同租金。萬達商場官方設立了‘萬達智慧商業’App,此App內鼓勵且只能由商戶直接交納租金和水電費。但商場管理人員要求我給私人賬戶多打租金,等錢到賬后,商場管理人員再到App里將‘自己人’設為店鋪成員,然后幫忙交房租,我多交的錢便不知所蹤。”孔先生稱,自己手機中的“萬達智慧商業”里,能明確看到每月租金情況及水電費交納情況,但僅水電費為實用實交,軟件內的房租金額雖與合同內約定一致,卻低于他們實際交的房租,而其“店鋪成員”內,莫名出現了時任招商經理的王某某。
萬達智慧商業App內“店鋪成員”內,莫名出現了時任招商經理的王某某
孔先生說,商戶如果不先將款項打到商場管理人員指定的私人賬戶,那對方就會以消防檢查、停業整頓、內部裝修等種種影響正常經營。
“店鋪從2017年入駐到今天,共經營8年,其中6年都遇到了額外收費的情況。”孔先生提供的證據顯示,2019年到2023年,每年續約前要給私人賬戶轉款3萬元。而2024年8月起,私人賬戶收取的3萬元沒有了,取而代之的是每月高出合同金額的租金。2025年1月14日,時任招商經理的王某某報出了一季度31500元的租金,而此時合同內約定的房租(展覽展示費用)為每月5810元,算下來平均每月高出合同金額4690元。
“過去想著生意不錯,咬牙交了,現在商場生意越來越差,我家里又出了些變故,實在是掏不起了。”說起實名舉報的初衷,孔先生無奈地說。
管理方介入——
萬達回應:管理人員私戶收款屬嚴重違規,
萬達集團審計中心、當地市監局將介入調查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通遼萬達”與商戶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禁止租戶通過任何形式進行商業賄賂,若違反該規定,萬達有權立即解除合同、追償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并將違規商戶列入黑名單,永久終止合作。同時,合同明確萬達對員工索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商戶不得以此拒付費用;若遇索賄情況,商戶需向萬達監察部門舉報,萬達將保密調查并嚴肅處理。
5月21日,記者聯系“通遼萬達”一位副總經理詢問此事,對方未明確答復,并稱未聽說過“不給錢就不續約”的相關情況。
隨后,記者聯系萬達廣場總部了解此事,客服查詢后確認:“此前總部就收到過孔先生的舉報,但系統記錄其訴求表述不清,因此未重視該舉報信息。”客服表示:“萬達決不允許工作人員用私人賬戶收取租金,我們將下派核查工單,若情況屬實,總部將嚴肅處理。”
5月28日,萬達集團審計中心表示,將對商戶實名舉報的“通遼萬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5月29日,孔先生告訴記者,他將此事反映至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日上午9時許,在市監局主持下他與通遼萬達負責人見面,對方堅稱公司無違規行為。目前,雙方已進入舉證階段,市監局將介入調查。
律師說法——
若當事商戶舉報屬實,
涉事管理人員或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若當事商戶舉報屬實,則“通遼萬達”管理人員以職務之便索要錢款,可能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即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根據《刑法》,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他介紹,若該筆錢款系“通遼萬達”的公司性行為,則其管理人員利用負責收取租金的職務便利,向萬達總部隱瞞事實,將向商戶多收取的租金“據為己有”的情況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此外,如果“通遼萬達”管理人員用私人賬戶收取高額租金,再以商戶身份交納合同租金,會導致公司應收款項未全部入賬,屬于不列、少列收入,可能構成偷稅,面臨行政處罰。
付建建議,孔先生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提交匯款記錄、通知函、溝通記錄等證據,若商場管理人員存在以脅迫手段迫使孔先生支付費用的行為屬實,孔先生可依據《民法典》主張該付費行為屬于“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請求法院撤銷,要求涉事管理人員返還違規收取的費用。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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