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一批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
聚焦準確認定“現實危險”
以法治思維推進安全生產治理
為加強對辦理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的業務指導,解決檢察辦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
這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別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辦理的姜某某危險作業案;河南省博愛縣檢察院辦理的趙某某、張某某危險作業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檢察院辦理的易某某危險作業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檢察院辦理的凌某甲危險作業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辦理的汪某某危險作業案;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辦理的周某某危險作業案。
據介紹,該批典型案例涵蓋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的三類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作業情形,覆蓋4類高危行業領域,包括海上作業、金屬冶煉、輕工制造以及最為普遍的經營、儲存、運輸危化品。該批典型案例不僅聚焦細化危險的現實性、緊迫性、嚴重性判定標準,準確認定“現實危險”,也注重展示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好的經驗做法。
如在趙某某、張某某危險作業案中,檢察機關結合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勘查、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對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現實危險性認定意見》進行了實質性審查,根據柴油易燃易爆屬性,被告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非法儲存、違規運輸柴油等情形,判定犯罪行為具有創設危險的一般現實性;涉案兩車相撞、柴油泄漏時,發生燃爆事故的概率較高,判定危險具有一觸即發的特別緊迫性;柴油儲存點在村莊旁,事故點在旅游景區附近,一旦發生爆燃,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判定危險已具有相當嚴重性。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具有“現實危險”。
在汪某某危險作業案中,檢察機關強化親歷性審查,實地復勘現場,查明汪某某儲存、導裝液化氣的自建房系住宿、生產、倉儲合一,未安裝防爆通風、靜電接地、泄漏報警、自主滅火等安全裝置;邀請高校教授出具專家咨詢意見,測算現場發生泄漏的情況下,發生爆炸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后果;組織公開聽證,充分聽取消防人員、法學專家、群眾代表等的意見,從公眾認知、經驗法則和專業知識層面,多維度論證自建房產生起火點的高度蓋然性,以及汪某某對于行為的危害后果具有預見可能性,認定違法行為與現實危險的因果關系。
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負責人指出,這些案件在相關領域具有典型性,對各地統一司法辦案標準、依法準確打擊犯罪具有引領示范作用,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對危害安全生產刑事犯罪打擊力度,嚴格審查證據、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立足辦案協同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治理,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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