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舉報代管理”,看似省事了,實則遺患無窮。
▲資料圖: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圖/IC photo
文| 胡棲安
一中學生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后,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和被舉報同學的毆打。責任該如何劃分?
5月28日,湖南省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鼓勵學生舉報。宋某發現同學周某玩手機,遂向老師舉報,并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事后,周某將舉報者打傷。
針對這一民事案件,法院判決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湖南高院認為,涉案學校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在這一事件中,學校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這些過錯,涉及到多個方面,但仔細察之,源頭仍在于學校鼓勵學生互相檢舉。
法院的這一判決,體現了司法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引導作用,向社會公眾釋放出明確的法律態度,值得點贊。學校有權力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校規落實,但不能“摁下葫蘆浮起瓢”,把學生引到互相檢舉、彼此提防、人人自危的境地。這樣不僅會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人格尊嚴,也會敗壞學校風氣。
當然,判決學校在這起民事案件中擔責,意在強調,學校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寬松、向上、正向的環境,為學生健康成長提供助力,獎勵無邊界的檢舉、告密,哪怕是一瓶牛奶,也不可以。
這是因為,其一,學校應正確引導學生,使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不能動輒鼓勵舉報告密,甚至將學生推向“原子化”狀態。
中學生的心智仍在成長中,對外部的認知并不全面、客觀。表現在對校規的理解上,可能只盯著學校嚴禁學生攜帶電子設備這一條,而罔顧同學的個人隱私、人格尊嚴乃至財產權。學校非但未能預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并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反而鼓勵學生相互舉報,這種行為無異于誘導學生可以“不擇手段”,理當為后面發生的打人事件擔責。
其二,包括學校在內,任何單位的內部管理規定,都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超然于國法之上。
學校擔心電子設備影響學生的注意力,破壞教學秩序,這沒問題,但不能以鼓勵、獎賞舉報的方式動員學生向同學下手。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校規不能違背國家大法,更不能打著“為你好”的旗號,肆意侵犯學生的個體權利。
如果舉報行為得到鼓勵,則可能將所有學生置于不安的環境中,不利于學生們的學習和健康成長。推而廣之,一旦無邊界舉報被學生視為“理所當然”,很可能還會把這種風氣帶到社會上,進而影響社會風氣。
學校如此操作,其實也是其來有自。一些學校愛讓小朋友盯著別人,還獎勵“打小報告”的同學。湖南這所中學的學生之間因舉報發生了沖突,看似個例,實則有著相當深遠的社會基礎。而這也越發凸顯出這一司法判決的可貴價值。
學生之間,除非威脅到人身安全、考試作弊等大是大非問題,一般的紀律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制度安排、日常監管以及教育提醒等完成,大可不必搞“人盯人”的“以舉報代管理”策略?!耙耘e報代管理”,看似省事了,實則遺患無窮,不光孩子們的人生觀、價值觀被扭曲了,社會風氣也會被侵蝕。
湖南法院此次的判決,也算是對那些學校提了一個醒,校規終究是校規,不能代替法律。學校不能鼓勵無邊界舉報。
撰稿 / 胡棲安(媒體人)
編輯 / 柯銳
校對 /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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