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通報了一個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
這個案例是這樣的:
某中學禁止學生帶平板電腦、手機等設備進學校,宋同學發現周同學玩手機,遂向老師舉報,并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
事后,周同學將舉報者宋同學打傷,產生法律糾紛。法院判決打人者周同學5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被打者自己承擔20%的責任。
對于學校的處罰,我查了一下更具體的報道,法院給出的理由有兩點:
第一,學校老師在明知小宋拿走小周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小宋應如何處理,未指出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小周進行有效溝通。
第二,涉案學校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新京報對此進行了評論,支持法院的判決。但是文章里說學校這種做法制造了“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這種說法,不管誰說的,如果是就這個案件來說,是沒問題的,到如果就“學校通過以物質獎勵的方式鼓勵舉報,客觀上形成‘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這句話說的,我認為值得商榷。
在本案里,雖然確實存在超越舉報邊界的地方,即宋同學到周同學書包里搜查,這是侵犯別人隱私權的,但是,這種超越邊界的做法是錯的,卻不代表鼓勵檢舉就是錯的。作為學校,獎勵舉報,也不是像法院說的那樣,是“以舉報代管理”,實際上,鼓勵檢舉本身就是管理方式之一。
實際上,新京報的評論,已經偏離了本案。本案里宋同學的舉報超越了邊界,他不該去搜別人書包。老師獎勵這種舉報也欠妥,老師應該指出宋同學的錯誤,不該再獎勵他。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有道理的。
但是,新京報說,“永遠都不要迎合舉報式管理”,這種觀點對不對呢?
先不說對不對,我們不妨按照新京報的邏輯推理一下。如果所有人從小都懂得并做到永遠不舉報,那么,長大后對于違法犯罪現象是不是都保持沉默?如果全社會對違法犯罪都保持沉默,將會如何?
如果全社會都對違法犯罪現象保持沉默,很明顯的結果是,警察可能對許多案件無能為力。據我所知,有很多案件包括反腐方面案件,是社會上個人舉報的,而且有時候警方還會懸賞征集破案線索。
鼓勵舉報,這是社會管理的一種常見方式。這種管理方式的好處,是可以提高管理效果,減少管理成本。如果說徹底否定舉報,那么勢必造成管理的困難和低效,而這就會使得某些人肆意妄為。
肯定有人會說,學校里學生的舉報與社會上舉報違法犯罪不一樣。誠然,這里面確實存在不同,但是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對違反規定的舉報。既然學校有規章制度,就應該得到遵守和維護。
維護學校的規章制度,對每個學生都是有好處的,涉及到切身利益,所以每個人都應該對違反規定的進行舉報。比如,發現有學生帶管制刀具要不要舉報?發現有學生帶黃色書籍看要不要舉報?
還有人可能會說,這也不一樣,人家帶手機進學校,又不會影響到他人,可以不舉報。這話看似有理,其實不然。學生帶手機,一來破壞了學習風氣,二來最起碼破壞了公平性——規定面前人人平等。
擔心舉報造成學生間的對立,互相猜忌,互相防備,不利于團結。這本質上其實就是“法向不法讓步”。為了團結,就對違反規定的現象保持沉默,對為非作歹的人進行縱容,這樣的團結意義何在?
設想一下,學校里,有學生做各種違反規定的事,其他學生都保持沉默,會是什么結果?肯定是效仿者越來越多,沒有受到懲罰,那些肆意妄為者就越來越膽大包天,最后每個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有人會說,學校有管理責任,學校可以管呀。可是,學校能什么事情都發現嗎?老師能一直盯著每一個學生嗎?我想沒有一個學校能夠做到,而這,正是學校號召和鼓勵學生舉報的原因所在。
學校需要維護每一個學生的合法合規的權益,學校還需要維護公共財產,但是學校的管理卻不可能只靠學校自己,學生也應該參與到管理當中,而對違規現象的舉報,就是學生參與管理的方式。
在學校里,對于違規違紀現象的舉報,不應該被定性為一種不該提倡的做法,否則的話,學生一旦形成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觀念,到了社會上,就會對違法犯罪現象也無動于衷,保持沉默。
當然,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清楚:
第一,這里涉及到邊界的問題。到底什么是舉報的邊界呢?這是需要討論的。像本案里宋同學搜別人書包,這是超越邊界的,所以邊界就在于不能侵犯別人合法權益。如果宋同學沒有搜別人書包,只是口頭上向老師舉報,這就是可以的。
第二,規定的合理性問題。如果學校的規定本甚是不合理的,那么舉報也就是不合理的了。比如有的學校禁止學生帶零食,或者帶零錢,這就是不合理的,就不應該要求學生相互舉報。
因此總結如下:
學校鼓勵檢舉本身沒問題,問題在于規定是否合理與舉報是否超越邊界,所以不能說“永遠都不要迎合舉報式管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從小教育學生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說“不”,敢于同不正之風作斗爭,這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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