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上為通商巨埠,共享單車星羅棋布。
乙巳年四月廿七日,有庶民夜歸,于徐家匯街頭見哈啰單車一座墊異常鼓脹,疑藏穢物,破之,則見錦囊暗藏,內具遙控之物,形似蟾蜍吐信,啟時震顫不休。
其人駭極,棄之于道旁,連夜發帖于社交平臺,未幾刪帖遁跡。
翌日,輿情如野火燎原,市井嘩然。
徐匯捕快聞報,立遣精干,查監控、訪路人,凡三日間,鎖定劉氏(年四十有一,籍貫外省,務工于滬)。
是夜,捕快圍其居所,搜得同類器具十二具,遙控器三枚,賬冊一本,內載交易流水凡二千三百余元。
劉氏伏地叩首,供稱"欲博人眼球,求快感",更言"每置一物,觀騎行者驚惶之態,心下大快"。
所獲之物,皆為市井禁售之流,其形或如蜻蜓振翅,或若蛇信吞吐,外罩防水油布,內藏微型馬達,最奇者,遙控之距可達十丈,縱騎行半途,亦能令其震顫。
捕快試驗,置一物于共享單車,驅車疾馳百米外,猶可操控,其技之詭,匪夷所思。
市井傳言,此物購自暗網,價不過百元,然可定制聲效,或作鶯啼,或擬虎嘯。
消息傳開,滬上嘩然:有士人拍案:"此等行徑,較之縱火毀車更惡!"有婦孺掩耳:"想那單車日載千人,此物藏污納垢,豈不傳播疫癘?"更有人詰問:"設若老弱婦孺誤觸,當如何?"
然亦有好事者言:"此乃科技奇觀,何罪之有?"
竟有少年仿效,欲購同類之物,幸為家長覺察,方未釀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載:"尋釁滋事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捕快查律,劉氏所為,實犯三罪:
一曰擾亂公共秩序,
二曰傳播淫穢物品,
三曰破壞共享經濟。
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享單車屬公共財物,私加穢物,當賠損失,更查其交易記錄,涉嫌非法經營,恐遭公訴。
此案看似荒唐,實則暗藏玄機,昔者韓非子云:"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今科技日進,遙控之物可藏于方寸,然人心不古,遂生邪念。
昔年有人鑿壁偷光,今人鑿車藏物,何其異也!又有論者言:此物本為閨閣私密,今公然置于通衢,是道德淪喪之兆,然亦有西學之士辯稱:"此乃性少數群體之需求,不宜苛責。"
追根溯源,有三惑待解:
其一,此物購自暗網,平臺監管何在?市監局查證,某跨境電商平臺確有售類似器具,然以"按摩器"為名,魚目混珠。
其二,共享單車運維方,每日巡檢千車,竟未覺異常。哈啰公司坦言:"僅檢車鎖與胎壓,未備內窺之器。"
其三,市民發現異物,多選擇刪帖了事。心理學家指:"此乃集體沉默之癥,恐助長歪風。"
此案雖小,可窺三患:
一患科技濫用。昔者魯班造木鳶,三日不落,今人制淫器,遙控千里,技愈精而心愈邪。
二患公德淪喪。共享經濟本為便民,今成藏垢之所,長此以往,誰敢用車?
三患法網疏漏。此類案件,取證艱難,取證即毀,法雖嚴而難行。
妮妮曰:"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今劉氏為求一時之快,不惜觸犯王法,毀人財物,實可嘆也!
《禮記》有云"禮者,禁于將然之前",望市政當加強巡查,車企宜增安檢,更盼學堂廣授禮義,使百姓知榮辱、明是非。
如此,則滬上霓虹雖璨,不掩道德之光;共享單車雖眾,長保潔凈之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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