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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留遺囑,子女為兩套房產對簿公堂。法定繼承中,出資購房能否改變產權歸屬?長期贍養(yǎng)又該如何影響遺產分配?結合真實案例,解析家庭財產繼承的法律規(guī)則。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陳建國與李淑蘭是夫妻,育有三女一子:長女陳芳、次女陳麗、三女陳敏、兒子陳強 。陳建國于 2022 年 4 月去世,李淑蘭于2004 年 11 月去世,兒子陳強于 2013 年離世。陳強與妻子王麗育有一子陳雨浩,母女三人(陳芳、陳麗、陳敏)將王麗、陳雨浩訴至法院。
爭議財產:兩套位于石景山區(qū)的房改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均登記在陳建國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無抵押查封,由王麗、陳雨浩居住使用。兩套房屋評估價值分別為 220 萬元(一號)、180 萬元(二號)。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芳、陳麗、陳敏):
一號房屋由陳芳繼承,二號房屋由陳敏繼承;
陳芳、陳敏分別向陳麗及被告支付折價款 20 萬元。理由:兩套房屋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去世未留遺囑,應按法定繼承分割,三姐妹均盡到贍養(yǎng)義務,應均等分配。
被告抗辯(王麗、陳雨浩):
不同意原告訴求,稱兩套房屋由陳強、王麗出資購買,應歸被告所有;
王麗長期與公婆共同生活,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陳雨浩作為孫子應代位繼承更多份額。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jù)
產權與出資:
房屋為房改房,使用陳建國工齡優(yōu)惠購買,登記在其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
被告主張出資但未提供證據(jù),原告提交房產證、單位證明等,證明房屋屬父母遺產。
贍養(yǎng)情況:
原告稱定期探望父母,盡到贍養(yǎng)義務;
被告稱王麗與公婆同住,照顧起居直至陳建國去世,陳雨浩與爺爺共同生活。
價值共識:雙方認可一號房屋價值 220 萬元,二號房屋價值 180 萬元。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與繼承順序
根據(jù)《民法典》第 1153 條,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歸配偶,另一半為遺產 。兩套房屋各 50% 份額屬李淑蘭遺產(2004 年去世),另 50% 屬陳建國遺產(2022 年去世)。因陳強先于陳建國去世,其子陳雨浩代位繼承陳建國的遺產份額。
(二)份額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均等原則:李淑蘭去世后,其 50% 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建國、陳芳、陳麗、陳敏、陳強)均分,每人 10%;
代位繼承適用:陳建國去世后,其 50% 份額由陳芳、陳麗、陳敏、陳雨浩(代位陳強)均分,每人 12.5%;
贍養(yǎng)義務舉證:被告主張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但證據(jù)不足,法院認定各方無明顯過錯,按均等原則分配。
(三)房屋歸屬與折價補償
原告陳芳、陳敏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支付折價款,符合便利生產生活原則,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可獲得相應折價補償。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220 萬元):
由陳芳繼承所有,需向陳麗、陳敏各支付 55.88 萬元,向王麗支付 14.74 萬元,向陳雨浩支付 37.62 萬元;
被告及原告陳麗、陳敏需協(xié)助陳芳辦理過戶。
二號房屋(180 萬元):
由陳敏繼承所有,需向陳芳、陳麗各支付 45.72 萬元,向王麗支付 12.06 萬元,向陳雨浩支付 30.78 萬元;
被告及原告陳芳、陳麗需協(xié)助陳敏辦理過戶。
案件啟示
(一)遺囑規(guī)劃避免糾紛
父母應盡早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避免因法定繼承引發(fā)家庭矛盾。自書遺囑需本人書寫簽名,必要時可公證增強效力。
(二)贍養(yǎng)義務保留證據(jù)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贍養(yǎng)證據(jù)(如護理記錄、醫(yī)療支出、證人證言等),僅口頭陳述難以被法院采信。
(三)房改房產權認定
房改房購買涉及工齡優(yōu)惠,登記在誰名下不必然決定歸屬,需結合出資、家庭協(xié)議等綜合判斷。
(四)代位繼承權利明確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與其他繼承人享有同等權利。
遺產繼承不僅是財產分割,更是對親情的考驗。提前通過法律手段明確權利義務,既能保障公平,也能減少家庭矛盾。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制定個性化繼承方案,守護家庭和睦與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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