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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房產、百萬存款,兩位老人離世后,不同年份的遺囑成了家人爭奪遺產的焦點。究竟哪份遺囑有效?法院又該如何分配遺產?一起來看這場復雜的繼承糾紛。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趙志遠與原配妻子孫曉梅于 1948 年結婚,育有一子趙天明 。趙天明育有兩子,長子劉昊、次子趙陽。1999 年 5 月 7 日,孫曉梅去世,其父母此前已離世。2003 年 8 月 19 日,趙志遠與李淑蘭再婚,雙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再婚時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21 年 12 月 9日,趙志遠去世,其父母也早已不在人世。
爭議財產:1998 年,趙志遠與孫曉梅共同出資,以趙志遠名義向甲公司購買兩套單位房改房,分別為一號房屋(位于朝陽區某某東路 11 號樓 2 門 1206)和二號房屋(位于朝陽區某某東路 13 號樓 2 門 604),均登記在趙志遠名下。此外,還涉及趙志遠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外匯,以及在乙公司(北京市某某區天開瑞祥養生養老院)的相關權益。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天明、劉昊、趙陽):
要求一號房屋由趙天明繼承 25% 份額,劉昊繼承 75% 份額;二號房屋由趙天明繼承 25% 份額,趙陽繼承 75% 份額 ;
依法查明并分割趙志遠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和外匯 ;
依據趙志遠 2002 年 5 月 7 日所立自書遺囑,稱該遺囑明確房產和部分存款由趙天明安排,由劉昊、趙陽繼承 ;劉昊、趙陽已通過公證聲明接受遺贈 。
被告抗辯(李淑蘭):
未見過原告所說的遺囑,稱一號房屋一直與趙志遠居住,現由自己居住,手中有趙志遠 2014 年所立遺囑,要求一號房屋四分之三份額歸自己繼承,給趙天明四分之一折價款;
若原告遺囑真實,二號房屋不參與分配;
稱趙志遠生前看病等花費大,其名下銀行卡余額少,同意分割現有余額;對養老院相關費用,提出部分款項由女兒支付,應扣除后再分割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
原告提交 2002 年 5 月 7 日趙志遠自書遺囑,經鑒定簽字及印章真實 ;
被告提交 2014 年 4 月 4 日和 4 月 7 日趙志遠兩份自書遺囑,證人證實簽字情況,但原告質疑遺囑形成時間、趙志遠行為能力及遺囑真實性。
財產證據:
雙方確認兩套房屋為趙志遠與孫曉梅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評估價 464.19 萬元;
法院調取趙志遠銀行賬戶明細,被告支取部分款項,雙方對用途存在爭議;被告名下部分賬戶余額也涉及分割;
養老院相關費用方面,涉及趙志遠和被告的積分余額、退款情況及款項來源認定爭議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2002 年遺囑:為自書遺囑,經鑒定真實有效,對二號房屋繼承有明確安排 。
2014 年兩份遺囑:雖原告質疑,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趙志遠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且經鑒定簽字真實。其中 4 月 4 日遺囑雖有證人簽字,但內容非證人代書,仍屬自書遺囑 。根據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涉及一號房屋繼承時,2014 年 4 月 7 日遺囑效力優先。
(二)房產繼承規則
一號房屋:原屬趙志遠與孫曉梅夫妻共同財產,孫曉梅去世后,趙志遠享有 75% 份額,趙天明享有 25% 份額。趙志遠去世后,其 75% 份額依 2014 年 4 月 7 日遺囑歸李淑蘭所有。
二號房屋:雙方均同意按 2002 年遺囑及原告主張分配,趙天明繼承 25% 份額,趙陽繼承 75% 份額,且趙陽已公證接受遺贈,符合法律規定。
(三)存款及其他財產分割
銀行存款:趙志遠去世時賬戶余額屬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李淑蘭,另一半作為遺產由李淑蘭和趙天明均等繼承 ;被告支取的部分款項,因取款行為發生在趙志遠去世前,若無證據證明未合理使用,不屬于遺產范圍。
養老院費用:趙志遠和被告在養老院的相關權益,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遺產分割。部分款項因涉及第三方支付且性質難定,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和實際情況,將相關余額的一半認定為遺產進行分割。
裁判結果
李淑蘭于判決生效 7 日內支付趙天明一號房屋折價款 1160475 元;
一號房屋全部由李淑蘭繼承所有;
二號房屋由趙天明、趙陽共同繼承,趙天明占 25% 份額,趙陽占 75% 份額;
趙志遠名下部分銀行賬戶余額全部由李淑蘭繼承,李淑蘭于判決生效 7 日內向趙天明支付繼承款 310.82 元;
李淑蘭于判決生效 7 日內向趙天明支付繼承款 80337.5 元;
駁回雙方其他請求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嚴謹
自書遺囑務必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 。
若有多份遺囑,盡量明確內容,避免沖突,減少繼承糾紛 。
(二)財產管理早規劃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財產,可提前訂立協議明確歸屬和分配 。
大額財產交易、款項支取等,保留相關憑證,避免遺產分割時產生爭議 。
(三)法律程序要合規
接受遺贈需在規定時間(60 日內)作出明確表示,并保留證據 。
遺產分割糾紛中,證據至關重要,如遺囑真實性證明、財產權屬證明、款項使用憑證等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關乎親情與利益,提前做好財產規劃,用法律保障權益,才能避免家庭矛盾激化。若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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