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全景:被質疑的采購合同
2023年初,某科技公司高管張某以公司名義與供應商簽署了一份價值600萬元的電子元件采購合同。合同簽署頁清晰加蓋了科技公司的紅色印章,張某作為“授權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依約交付貨物后,科技公司卻以“印章系張某私刻、未經公司授權”為由拒絕付款。
庭審中,科技公司出具了公安機關的印章備案證明,堅稱合同印章與備案印模不符;而供應商則提交了三年內與張某簽署的7份同類合同,均蓋有同一枚印章且已履行完畢。更關鍵的是,財務記錄顯示科技公司曾通過張某的審批向該供應商支付過貨款。雙方對印章真偽及合同效力的爭議,將案件推向白熱化。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穿透印章表象的司法邏輯
裁判結果:某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及違約金。
核心裁判理由:
印章僅為意思表示的初步證據
經鑒定涉案印章確與備案印章不符,但印章真實性并非認定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據。合同是否成立應綜合簽約人權限、交易背景等要素判斷。表見代理成立的關鍵事實鏈
→ 張某作為公司高管,長期負責采購業務;
→ 歷史合同均使用同一印章且被公司實際履行;
→ 公司財務系統存在向該供應商的付款記錄;
→ 供應商有理由相信張某代表公司意志。公司內部管理失責不構成抗辯
科技公司對高管用印監管存在重大疏漏,不得以內部權限瑕疵對抗善意相對人。
三、法律分析:印章效力的多維認定框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揭示了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真實性的審查已從“認章”轉向“認人”的深層邏輯。作為專注商事爭議解決14年的資深律師,我認為需把握三重維度:
權限優先原則
根據《九民紀要》第41條,蓋章行為的本質是代表權或代理權的行使。若蓋章人具備法定代表權(如法定代表人)或表見代理權(如長期負責同類業務的高管),即便印章不真實,合同仍可能約束公司。交易慣例的補強作用
連續交易中形成的慣常模式(如多次使用同一印章履約)可強化相對人的合理信賴。本案中供應商提供的歷史合同與付款記錄,構成表見代理的核心支撐。公司過錯的風險分配
若公司對印章管理混亂(如默許多枚印章并存)、或對代理人權限監管失職,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司法實踐中,公司需證明相對人存在惡意方能免責。
俞強律師特別指出:在電子簽約普及的今天,U盾、生物識別等新型簽署方式同樣適用上述規則。意思表示真實性的認定,始終需穿透形式審查行為人的實質權限。
附:俞強律師專業背景
俞強 律師
職務: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資本證券部主任
教育: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資歷:擁有14年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累計代理各類案件逾660件
兼職: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校外實習導師
風險提示:本文案例系改編,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細節綜合判斷。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以免權利行使不當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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