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段某名譽權糾紛案,并當庭宣判,判決段某在其個人抖音賬號“兩個小段(小)”發布宣讀書面道歉信的視頻,書面道歉信的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核,發布后30日內不得刪除;段某賠償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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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段某作為擁有百萬粉絲的自媒體從業者,理應知道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即時性和互動性,應當預見到發布不實視頻可能會對被發布者造成負面影響,但在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積極處理投訴事項,段某沒有核實本人皮炎癥狀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況下,仍在網絡平臺發布,存在主觀過錯,對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及損害后果與段某發布視頻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認定段某的行為侵害了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的名譽權。段某應當向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基于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的品牌影響力、營收規模以及段某侵權行為造成的廣泛負面影響,綜合考慮段某的過錯程度、認錯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傳播范圍以及下架商品、送檢產生的損失和支付的質檢費用、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應當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為400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和段某當庭均表示暫不上訴。
來源: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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