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司法部官網
“法援護苗”專項行動開展一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融入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從制度建設、隊伍發展、質量提升等方面強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著力打造措施精準、聯動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持續增加,服務質效顯著提升。據統計,2024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組織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萬件,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近14萬人次。
一是高位推動,服務力度持續加大。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將“法援護苗”專項行動作為關愛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抓手、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的重要舉措,著力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推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司法部組織召開座談會,就推進實施“法援護苗”行動作出部署。寧夏將法律援助列為民生辦實事項目,明確以留守兒童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海南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列入省精神文明建設百項活動,省財政撥付專項資金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江蘇建立困境兒童法律服務需求臺賬,有針對性地提供救助幫扶。遼寧、陜西等8個省(區、市)以“托舉明天的太陽——法律援助在行動”“法援童行 護苗成長”等為主題,打造“法援護苗”子品牌,通過與中小學校結對共建、擔任法治副校長等方式,常態化開展校園普法活動,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二是狠抓重點,服務精度不斷提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立足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新形勢,找準留守、困境兒童等重點人群服務新需求,抓住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惡性案件新特點,降低援助門檻、擴大援助范圍、加強重點保護,從制度建設角度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司法部會同民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文件,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要求各地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兒童的訴訟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指導各地落實法律援助法,對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對無固定生活來源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10個省(市)修訂地方性法規,擴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圍。其中,山西、重慶等5個省(市)規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安徽等4個省取消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疾病兒童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天津、陜西規定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江蘇、河北將校園欺凌、主張享受義務教育權利等關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范圍。
三是建強隊伍,服務深度顯著增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堅持以隊伍建設為先、以專業能力為重,全面開展專題培訓,普遍成立專業隊伍,加快建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司法部委托專業機構在北京、貴州、陜西開展3期專題培訓,邀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講解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政策和實操技能,線上線下培訓全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業律師萬余人次,并以此為基礎組建全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專家庫,有力提升了中西部和基層地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各地共依托共青團組織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00余個,一支素質過硬、專業精湛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隊伍初步形成。廣西、福建等17個省(區、市)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業律師隊伍。內蒙古建成省、市、縣三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專業團隊共116個。上海、廣東組織開展省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山東、貴州建立先培訓后上崗的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案前培訓,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人員專業服務水平。湖南、甘肅在省級和具備條件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庫、法律援助志愿服務隊,為革命老區、貧困山區中小學生開展普法宣傳、提供法律咨詢。北京、河南等地依托中小學校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聯絡員,江西配合公安、婦聯在醫院救助站設置法律援助服務窗口,及時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四是織密網絡,服務速度不斷加快。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立足需求導向,強化智慧賦能,通過服務專線專區,構建起全流程覆蓋、多場景應用、線上線下聯動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網絡,有效提升服務可及性和便捷度。司法部指導各地通過59萬個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開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專線專區,為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費法律咨詢,對留守兒童、殘疾兒童提供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同時委托專業團隊解答各地轉介的疑難復雜咨詢近600條。河北、江西等十余個地方在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設立未成年人專席,湖南、貴州在省級法律服務網平臺開設未成年人服務專區,天津、內蒙古、黑龍江與12355青少年服務臺轉接聯動,未成年人撥打任一電話均可獲得法律服務。四川、寧夏、青海等地打造法律援助“云平臺”,為未成年人提供遠程視頻法律咨詢,一鍵生成法律文書等服務。湖北、西藏等5個省(區)開通“綠色通道”,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山東、浙江等地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實行容缺受理、先行援助,確保應援盡援。
五是著眼質效,服務溫度不斷提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堅持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發展需求放在工作首位,完善案件辦理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與心理疏導、教育指導、社會救助銜接聯動的一體化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司法部委托專家團隊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常見問題解答手冊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指引,指導法律援助人員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指導各地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民政、婦聯等單位的協作配合,及時共享信息、共同調查取證、聯動救助幫扶,合力幫助未成年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多地出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承辦。云南對同一案件的不同階段指派同一名律師承辦,有效提升服務質量。山東、四川設立未成年人接待室,提供“一對一”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導服務。湖南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法律援助業務管理系統中增加未成年人案件封存功能,相關案件辦結后自動封存歸檔。江蘇、湖北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聯動公安機關釋法說理、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快立快審,推動法律糾紛實質性解決,大幅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切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貴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尹某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提供法律援助案
年僅一歲多的尹某因餐飲店的鐵爐無人看管,不慎觸碰到鐵爐,雙手及胸口被燙傷。尹某受傷后住院治療共計59天,產生數萬元的醫療費用,尹某父母生活困難,與餐飲店老板吳某多次協商但賠償無果。
尹某父親代尹某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經審查,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尹某屬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對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且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屬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當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約見受援人尹某及其父母,仔細翻閱證據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承辦律師擬定了代理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餐飲店的經營者將危險物置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的場所,導致受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充分證明餐飲店的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以及給受援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承辦律師前往派出所調取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并通過就醫記錄、繳費憑證等材料計算出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初步確定了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在與尹某父母充分溝通后,承辦律師代理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承辦律師指出,餐飲店屬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其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提供安全的經營服務環境,清除危險源或對潛在危險進行必要的說明和警示。本案被告吳某作為涉案餐飲店的經營者,在門口擺放鐵爐卻未提示顧客,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吳某承擔80%的法律責任,賠償尹某3萬余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案件。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為未成年人開辟“綠色通道”,當日受理、當日審查、當日指派。承辦律師認真負責,充分搜集整理證據,積極釋法說理,有效幫助受援人維護了合法權益,對辦理同類型案件具有參考借鑒意義。通過此案,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等重點群體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也提醒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二
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蘇省某小學老師發現學生胡某某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詢問后得知胡某某因不愿意上學等問題被母親多次毆打,隨即按照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向檢察機關報告。經鑒定,胡某某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8%,已構成人體輕傷一級,后其母親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兒童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因胡某某年幼無自救能力,檢察機關接到學校老師的報告后,根據協作機制向法律援助中心去函,建議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建議函后,經審查認為,胡某某屬于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當即決定給予胡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
承辦律師調取了班主任的報警記錄、胡某某就醫票據、傷情照片等材料,了解到,在半個月內,王某某使用多種工具毆打胡某某十余次,致使胡某某全身多處受傷,生理和心理受到雙重摧殘。為保護胡某某免遭家庭暴力,承辦律師決定為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胡某某的父親心存顧慮,不愿出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地也無其他近親屬可代為申請。承辦律師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了該情況。隨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協調,最終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由公安機關作為胡某某的代為申請人、承辦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啟動申請人身保護令程序。最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王某某對申請人胡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保障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處于弱勢地位,缺乏自保能力,遇到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時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本案中,面對孩子遭受的身心雙重摧殘,法律援助機構與學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積極溝通協作,規范履職;承辦律師專業負責,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困難問題,提出專業法律意見;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受援人人身安全,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為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綜合司法保護。
案例三
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楊某隱私權提供法律援助案
某初中生宋某(男)偷拍同學楊某(女)隱私視頻,并通過網絡在校園內傳播,給楊某帶來了沉重的心理壓力,影響了楊某正常學習生活。楊某父母發現此事后,代楊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宋某進行賠償。當地檢察機關介入后,了解到楊某家庭困難,無力聘請律師,便告知楊某父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并通過部門協作渠道將案件有關情況告知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楊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楊某屬于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且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已經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擴大至請求侵權賠償,于是決定給予楊某法律援助,并從當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庫中指派了一名辦案經驗豐富的女性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約見了楊某,在其父母在場的情況下,詳細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為搜集相關證據,承辦律師多次與檢察機關同志溝通,盡力補齊證據鏈條。同時向楊某母親了解楊某在校期間的身心狀況。為幫助楊某減輕心理負擔,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安排了專業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庭審過程中,律師指出,宋某家長對宋某疏于管教,對宋某的行為缺乏正確的引導,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法官就家庭教育不足等問題,對宋某家長予以當庭訓誡。經審理,法院判令宋某停止侵權行為、書面賠禮道歉并向楊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律師還了解到另一未成年人馬某(男)獲取視頻后通過社交軟件轉發并對楊某實施言語騷擾和威脅。為了徹底阻斷涉案視頻的傳播,承辦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理,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馬某以任何形式存儲、控制和傳播涉案視頻,并禁止馬某借涉案視頻對楊某實施威脅、騷擾等行為。結案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回訪,楊某生活已恢復正常。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間侵犯隱私權的校園案件。這類案件證據收集不易,處理不當可能加劇對未成年當事人的傷害。本案中,法律援助機構與檢察機關密切協作,共同調取證據,避免了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盡快走出陰影;承辦律師專業負責,通過隱私權糾紛訴訟和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阻止了未成年加害方的違法行為,全面保護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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