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
發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貿領域企業預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行為的管理,保證各類發卡企業嚴格履行發卡責任義務,預防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打擊利用預付卡業務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按照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第9號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老年人保健產品等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特修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是指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第三條 省商務廳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企業管理工作。各市地、縣區商務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管理范圍為在黑龍江省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已通過各級商務部門備案的集團、品牌、規模企業及其他發卡企業(不包括個體戶、合作社)。未通過商務部門備案,非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企業,非企業性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發卡業務不在此辦法管理范圍之內。
第五條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六條 發卡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商務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分步驟將其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
(一)集團、品牌及規模發卡企業、其他發卡企業未主動按時到相應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經責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集團、品牌及規模發卡企業未按照規定足額預存監管資金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集團、品牌及規模發卡企業未按時在“商務部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未按時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集團、品牌及規模發卡企業未執行在終止兌付前至少30天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集團、品牌及規模發卡企業、其他發卡企業發生因出售、倒閉、停業未經過終止兌付管理程序擅自停止兌付、“跑路”、失聯或雖有聯系但企業法人或負責人不說明解釋原因超過30天的。
(六)因拒不兌付、“跑路”、失聯等違規行為引發群體性、極端性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發卡企業。
(七)已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集資詐騙的發卡企業。
第七條 各級商務部門將不合規發卡企業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準無誤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對“跑路”、失聯發卡企業,可通過本地區媒體或原經營場所公告通知企業。自公告通知之日起,“跑路”、失聯的發卡企業經過30天無法取得聯系,首先將其列為“經營異常企業”名單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再經過60天仍舊無法聯系,納入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推送信用公示平臺。
列入決定應當列明不合規發卡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八條 各級商務部門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信息通過本級政府“信用公示平臺”網站記入企業信用記錄進行公示。
第九條 各級商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信息推送至“信用黑龍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發卡企業首次被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的發卡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各級商務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發卡企業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跑路”、失聯的發卡企業拒不接受處理沒有后續處理結果的,不受時限限制。
已移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的發卡企業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將再次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部門決定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移出企業名單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信用公示平臺”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發卡企業被列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商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發卡企業被移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部門對消費者投訴舉報發卡企業(已備案、未備案商業領域)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求維權的,應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時對發卡企業的發卡行為進行執法檢查。受理的其他行業發卡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作社等非法人企業市場主體出現“跑路”、失聯、拒不兌付、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的投訴舉報,應及時通知消費者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法部門及公安部門舉報反映。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列入不合規發卡企業名單的法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各市(地)商務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31日起試行?!逗邶埥斡猛旧虡I預付卡失信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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