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愛情的道路上,有人收獲甜蜜與幸福,有人卻因一時沖動,踏上了違法犯罪的歧途。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二審案件,為我們揭開了一段令人唏噓的“戀愛腦”被坑的故事——研究生學歷的豐某成為電詐幫兇,原本擁有光明前途的她淪為“階下囚”。
甜蜜愛情背后的“陷阱”
豐某,一位碩士研究生,憑借自身努力成功入職成為高中老師,本應在三尺講臺上綻放光彩,卻因愛情中的一次“幫忙”,改變了人生軌跡。2023年6月1日,她的男友馮某為辦理貸款,與網絡上的上線取得聯系,隨后安排豐某前往江蘇省南京市,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辦理了交通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卡各1張。接著,豐某又被要求前往山西省太原市“走流水”。
在這個過程中,種種反常跡象已經顯現:千里之外辦卡、神秘的陪同人員、取現后能獲得的大額報酬……但沉浸在愛情中的豐某,選擇聽從男友的安排,明明意識到潛在的風險,卻被所謂的“愛”蒙蔽了雙眼。
同年6月3日,豐某將辦好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等交給他人“走流水”。而就在此時,電信網絡詐騙的黑手悄然伸向無辜群眾。江蘇某有限公司會計沈某遭遇電信網絡詐騙,525萬元被騙資金轉入相關賬戶后,其中20萬元流入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另一受害人鄭某也未能幸免,20萬元被騙資金轉入了豐某的交通銀行賬戶。
面對這些來路不明的巨額資金,馮某和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卻仍由豐某先后在銀行柜臺、ATM機取現40萬元,并轉交給他人,兩人從中獲利1.6萬元,豐某將1.59萬元交給了馮某。
迷途知返卻錯失良機
2023年6月9日,豐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然而,她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而是故意隱瞞同案犯馮某,只交代了通過農行卡“走流水”20 萬的情況。直到2023年7月1日,她才說出馮某的參與;又過了四個多月,到2023年11月16日,才交代另一筆通過交行卡“走流水”20萬的犯罪事實。這一系列的隱瞞行為,讓她錯過了認定自首的機會。
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豐某的行為充滿了矛盾與掙扎。她雖然決定投案自首,卻輕信馮某的承諾,將所有犯罪事實包攬下來,還刪除了與馮某的聊天記錄。這種對愛情的盲目信任,不僅沒有給她帶來任何好處,反而讓她在犯罪的漩渦中越陷越深。
法官說法與深刻警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豐某與他人結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考慮到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最終判處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警示。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看似平常,實則可能成為洗錢等犯罪的幫兇。作為一名碩士研究生,豐某本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和辨別能力,但她卻因戀愛沖昏頭腦,不辨是非,最終付出了慘痛的法律代價。同時,案件也提醒我們,在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時,一定要堅持原則,及時止損。如果豐某在發現異常情況時能夠果斷拒絕,或者在投案后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或許結局會有所不同。
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愛情也不應成為違法犯罪的借口。希望豐某的經歷能夠給更多人敲響警鐘,讓我們在追求愛情的道路上,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不要為愛“沖鋒”結果毀了自己的人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章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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